3G时代“版权隘口”:技术与法律矛盾有待调和——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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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G时代“版权隘口”:技术与法律矛盾有待调和
2009年12月03日 15:50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3G时代的“版权隘口”

  “3G模糊了手机和电脑的界线,许多传统的内容提供商都可以成为移动领域的新兴力量,而网络技术的特征和运营模式又将给版权保护带来极大的挑战。”工信部科技司司长闻库这样评价3G与版权产业之间的关系。日前,在中国版权协会召开的2009中国版权年会上,专家学者们分别从不同角度就3G时代版权产业可能面临的问题提出了看法。

  技术与法律矛盾有待调和

  “移动通信领域涉及的版权主要有两大类,一是软件的著作权,另一个是通过移动通信传播的信息著作权。”闻库介绍说,2G时代人们使用最多的是基础通信类业务,很少有人下载内容,因此涉及的版权问题也少。近年来,手机娱乐逐渐发达,网络版权的纠纷在3G通信运营中也逐渐增多。

  他分析认为,3G时代的版权具有4个特点:一是作品的传播速度快、地域影响大,融合类业务多;二是人人都可以提供作品,许多传统产业都可以成为移动领域的新兴力量;三是网络技术特征和运营模式给版权保护带来挑战,跨越多个平台、多个企业、多个地域使侵权行为的认定更加困难;四是作品的权利状态以及市场本身复杂混乱,视听作品的权利分布难以厘清。“这对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提出了挑战,因为我们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还不是很发达,相关的集体管理活动还处在初级阶段,还不能够满足目前3G运营当中内容提供商、服务提供商对于版权的要求。”闻库表示。

  新闻出版总署版权管理司司长王自强认为,目前技术的动态性与法律的稳定性产生了矛盾。“我们现行的法律制度跑在技术后面,始终跟不上,这带来了极大的现实和社会问题。此外,互联网自身的特点使准入门槛很低、鱼龙混杂,合法经营的产业进来了,那些投机取巧的也进来了,这样增大了版权保护的难度,矛盾对立越来越突出。”

  3G时代视频分享仍是盗版重灾区

  3G技术的发展使得传送大容量视频成为可能,有报道认为移动领域将成为3G的主战场。近年来视频分享网站纷纷遭遇“起诉门”,那么视频分享的行为到底侵不侵权呢?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迁指出,虽然视频分享网站属于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并没有直接把视频传到网站上供人分享,而是用户上传的。但是,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如果视频分享网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用户上传的视频是侵权的而不采取措施,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在立法中要求网络服务商对网络内容实施主动监控、查找侵犯知识产权的部分。既然没有监控义务,如何认定网络服务商的过错?王迁在这里提到了一个“红旗标准”。所谓“红旗标准”,就是当网站中存在侵权内容或链接的事实已经像一面鲜亮的红旗在网络服务商前公然飘扬,以至于网络服务商能够明显意识到侵权行为时,运营商就应当主动予以删除,而不能因为没有收到版权人的通知而拒绝承担责任。什么时候才可以对这两类作品实行红旗标准呢?王迁指出,一是网络服务商对用户上传的内容进行了人为的编辑和推荐,在这个过程中他不可能看不到用户上传的内容。二是被上传内容的相关信息处于网页中的明显位置,网络服务商可以很明显地看到。

  海量存储导致权利分散

  “3G时代的版权实际上就是一种传输手段的进步,没有什么神秘的。它就是对已有作品的一种新技术的传输。”版权协会常务理事马晓刚律师认为,从使用层面讲,3G实际上是新一代的信息网络平台,从法律层面讲,3G实际上就是版权保护的进一步延伸。

  马晓刚分析说,3G有一个非常基本的特点,就是3G终端设备的海量存储,这个海量存储是以前任何电信都不能比拟的。因此可以出现大量的各类作品被广泛使用的可能,可以把大量的作品和制品集中在一起,通过终端集中控制使用,这种情况也就造成了纠纷发生的可能性。因为使用作品的类型多,作品权利持有人的种类也多。“不少录音录像作品,词曲、录音录像画面版权分别由不同权利人掌握,如果仅仅得到词曲作者权利的授权,并不意味着你一定能够使用其录音制品;如果你得到唱片公司录音制品的授权,也不见得就可以不尊重词曲作者的权益,所以这个问题在以后的3G运营过程中尤其要注意,这也是容易发生纠纷的点。”

  无线维权将成未来难题

  “3G的即时影像传输技术有可能使版权争议增加。”马晓刚认为,手机电视的版权问题很不好掌握。目前手机电视大概可以分成两种,一种是已有的电视节目使用在3G网络中,一种是专门为3G网络或者为手机定制的电视节目。“这两种节目在使用过程中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手机电视的发布者按照他自己固有的电视节目单发布,时间是有顺序的,他不更改。还有一种是手机的使用者可以按照自己选定的时间地点去选看手机电视节目。这些权利怎么保护,是不是能够给予保护,是急需解决的课题。”

  “手机的覆盖比电脑更广,发生侵权更难控制。”盛大文学有限公司副总裁齐小石认为,相较一般的互联网版权侵权,无线网络的侵权取证更加困难,首先是取证的形式缺乏法律的依据。过去一般由公证机关将侵权网页进行保留,现在的无线网络情况下如何保留页面,如何保证内容未经篡改,都缺乏法律依据,处于不明朗状态。“我们自己的法律部门很苦恼,无线维权业务举步维艰。”齐小石称。

   □本报记者 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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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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