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协调利益关系是应对网络著作权侵权关键——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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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协调利益关系是应对网络著作权侵权关键
2010年01月11日 16:52 来源:国际在线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沸沸扬扬的中国作家与谷歌公司之间的图书侵权风波近日终于有了重要进展。谷歌9日向中国作家协会发出信函,向中国作家公开道歉。谷歌表示,谷歌公司非常重视中国作协2009年11月18日发出的维权通告,承认谷歌在建设数字图书馆过程中,通过美国的图书馆扫描收录的在版权保护期内和公共领域的图书,有部分是中国作家的作品。

  另据报道,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即将于12日与谷歌方面进行第四轮谈判,进一步商讨合作事宜。在网络时代的背景下,类似的侵权事件是否将会成为常见的纠纷?我们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方法来应对?国际在线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中心的专家谢新胜博士。

  记者:谢先生您好。

  专家:你好。

  记者:在今天的数字化背景下,类似谷歌图书侵权风波这种事件会不会成为一种常见的纠纷呢?

  专家:实际上,关于谷歌图书侵权这个案件是典型的知识产权著作权侵权的一个案件,这样的纠纷在最近几年是层出不穷的。典型的还有前几年百度的MP3搜索的案件,以及最近所出现的有关于优酷所张贴的影视作品的案件,有关于此类的纠纷已经成为非常常见的(案件)。大体来讲应该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所谓的搜索引擎,它作为一种中介,帮助别人去扩大侵权的影响;另外一种情况是,网站作为一种侵权的载体实施了一种侵权的行为。

  现在无论是搜索引擎也好,还是网站也好,(对)它的监管、(有关)它的一些法律规定,都是有很多空白点的。所以说有关于怎样进行操作,可能网站这一方、搜索引擎这一方和被侵权人这一方的观点不太一致。怎么样去协调各自的行为,又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的界限,就非常容易导致这样的纠纷。社会进步以后,法制的建设方面、尤其是立法的建设上面又没有太跟上,所以就容易产生一些这样的问题。

  记者:您刚才也说,其实双方对于侵权的界定是不确定的。而谷歌的行为已经持续多年了,对于谷歌的行为,谷歌他们之前和欧美国家是绝对不道歉,但是现在谷歌对中国作家做出了道歉。您觉得这是不是谷歌在这方面的态度已经发生转化了呢?

  专家:这个事情要这样去看。谷歌在欧美国家有对簿公堂、打官司进行诉讼这样的行为,以及在中国有表现不同的做法,主要有这么几个原因。

  第一个原因是欧美国家和咱们中国目前的侵权法的规定是有所不同的。一方面欧美国家比较注重保护网站的利益,它为了扩大网站、搜索引擎以及这些新兴的数字化媒体的生存空间,就给了他们比较大的自由度。用他们(欧洲)的判例法来讲,这可能就不是一种侵权行为。但是根据目前咱们中国刚刚通过的侵权法,网站本身也有审查作品的义务。如果是张贴这种侵权文字的人有一种侵权行为,那么作为一种媒介,扩大了这种侵权影响,那就可以作为侵权行为的共同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第二个因素就是我刚刚所提到的就是,我们应该注意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刚刚通过侵权法,谷歌在这样的背景下做出道歉,还是看到咱们这样的一部法律的影响。

  第三方面的因素,我想还是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谷歌在咱们国内前一段时间有关色情链接(的事情)受到社会舆论和政府谴责是比较多的,现在遇到这样一个问题,我想,它可能是急于摆脱这样一种困境,在这个事情上也做了一定的让步。

  总而言之一句话,就是说谷歌在中国道歉应该是我们自己的法律背景下以及社会文化背景下所做出的一种选择,只能说它在中国的态度有所转变,它在国际上的发展可能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还不能笼统地说,它在整个这个事情上的态度转变了。

  记者:我们知道,现在数字化的发展是越来越迅速,您刚才也说,类似于谷歌侵权事件的这种情况可能会越来越多的发生,那么我们应当怎样应对类似谷歌事件这种情况?应当以什么样的途径来解决这种事件?

  专家:是这样,在数字化背景下,这种网络的侵权以及搜索引擎的侵权,主要是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著作权的侵权,(一方)主要是非法张贴书籍、文本,另外一方就是被侵权人、著作权人,这两方主体之间有一个中介,就是网站和搜索引擎,网站和搜索引擎主要是扩大了侵权影响,所以它是作为一种侵权行为的共同行为。面对新的侵权法颁布的背景之下,作为网站也好,搜索引擎也好,应当是有一种自律和他律。

  也还有一种案件是产生大量的人身侵权的案件。人身侵权的案件在数字化背景下也是非常多的,网站也好,搜索引擎也好,要尽到自己审查的义务。当然这种义务也不能过于严苛,否则网站也无法生存。总而言之要协调两方面的利益,一方面是,被侵权人的利益要保护好;另外一方面,我们还是要给予这些数字化媒体、新媒体、新经济载体一定的生存空间,不能给它太大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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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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