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晋生前卖房如今家属不认 买家状告谢晋遗孀——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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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晋生前卖房如今家属不认 买家状告谢晋遗孀
2010年03月11日 09:43 来源:青年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家住南汇的张建萍女士眼看着一年前买来的房屋却成了谢晋的遗产,于是,她将刚刚告赢了宋大嘴的谢晋遗孀徐大雯告上法院,要求徐大雯履行谢晋生前与她签订的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的房屋合同。浦东新区法院一审支持了张建萍的诉请,徐大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昨天,市一中院二审开庭。本报记者 陈轶珺 实习生 祁钰

  签约后没有过户

  引发双方争议的房屋为上海市浦东新区芦潮港镇桃源公寓二村45、78号房屋及车库。原告张建萍在诉状上称,该房产为上海芦潮港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芦潮港房产”)赠送给谢晋。但在2008年夏天,谢晋因急需用钱,再加上从市区去次南汇费时费力,便委托芦潮港房产的法人代表季某将房产出售。按照张建萍的说法,这套房屋本该由芦潮港房产回购,再由该公司寻找买家出售。但因为很快找到了下家,三方便商定由谢晋直接过户给张建萍。

  根据一审法院的判决书,2008年8月7日,芦潮港房产与谢晋签订了一份《房产转让协议书》,约定先由芦潮港房产回购该房屋。在协议签订的当天,季某代表张建萍与谢晋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由张建萍向谢晋购买房屋,总价为50万元,其中房屋45万元,车库5万元,并约定于 2009年8月30日办理过户手续。

  张建萍说,之后她就把房款交给了芦潮港房产,并拿到了房屋钥匙,还开始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一事则因谢晋长子的离世而暂时搁置。“被告考虑到谢老刚刚失去了爱子,肯定悲痛万分,所以不便打扰,想等谢老出了服丧期再另约过户时间。”张建萍的代理律师说。

  但张建萍没有料到,就在谢晋长子去世的两个月后,2008年10月18日,谢晋心脏病发突然去世。谢晋的遗孀徐大雯和小儿子为了办理遗产公证,在谢晋过世后的两个月后拿走了房屋房地产权证。截至2009年8月1日,这套房屋还登记在徐大雯和小儿子名下,徐大雯占75%,小儿子占 25%。

  这下轮到张建萍不干了,自认与谢晋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的她将徐大雯和小儿子告上了浦东新区法院,要求两被告协助她将系争房屋产权登记在张建萍名下,并同意过户时支付被告房款50万元和交纳所需的手续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张建萍与谢晋签订的《买卖合同》依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徐大雯和小儿子应协助张建萍,将该套房屋和车库的房地产权证办理在原告张建萍名下,而张建萍应在办理房地产权证当日支付被告徐大雯房款50万元。

  买房者拒绝调解

  在接到一审判决后,徐大雯决定上诉,要求市一中院撤销浦东法院的判决。

  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是有三条,第一由于谢晋与张建萍签订的《买卖合同》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有失公平。第二时至今日,依旧没有收到张建萍的购房款,显然张已经违约,因此这个合同早已失效。第三作为谢晋的家属,两人虽然继承了这套房子,但不该继承谢晋生前所签的合同,因此要求法院撤销一审的判决。

  但是,张建萍却认为这个合同是有效的,谢晋家属没有理由撤销一审判决。针对原告的三条上诉理由,张建萍的代理律师给出了对应的答辩意见。

  庭审结束后,面对法官提出的调解节建议,徐大雯方表示愿意,但遭到了张建萍的拒绝。本案将在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判决。

  新闻延伸·三大争议

  1、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失公平?

  谢晋家属:房价过低,是趁着谢晋急需用钱,才压低房价。不但违法国家的规定,而且对于谢晋不公平。

  张建萍:虽然双方约定的房屋价格低于市场价格,但法律并不禁止买卖合同标的物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出让房屋的价格是征得谢晋同意的,并不违背谢晋的真实意思。

  2、购房款谢家至今未收到,合同是否应撤销?

  谢晋家属:张建萍没有及时付款,是其违约在先,超过了一定期限后,合同早该撤销。

  张建萍:与谢晋签订的《买卖合同》并未约定50万元房款的支付时间,按照交易惯例,该款应当在过户当日支付。但由于谢晋长子去世,导致双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过户,后由于谢晋本人也去世才致纠纷产生。而且我早已把钱付给了房产公司,但因为谢晋留给房产公司的银行账户,无法转入,所以谢晋一直没拿到钱。

  3、谢晋继承人是否需要继续履行合同?

  谢晋家属:只有收到房款,谢晋和张建萍才形成债务关系,但是谢晋直至去世,这笔钱仍未到账,所以不形成债务。

  张建萍:双方签订的和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现由于谢晋已去世,其家属既然已继承了谢晋的系争房屋,故该房屋上产生的权利义务由继承人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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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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