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不能把卫视综合频道类同“电视剧频道”——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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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电总局:不能把卫视综合频道类同“电视剧频道”
2010年03月23日 09:2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3月23日电  广电总局电视剧司日前下发通知,进一步规范卫视综合频道电视剧编播管理工作。通知针对全国卫视综合频道规定,电视剧每天播出时间总量不得超过每天播出电视时间总量的45%,同一部电视剧每天播出总集数(包括重播集数)不得超过6集。

  广电总局电视剧司日前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发出《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卫视综合频道电视剧编播管理的通知》。

  通知要求,进一步明确卫视综合频道的职责和性质,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全国各级电视播出媒体,是重要的思想文化宣传阵地,必须要强化媒体责任,特别是卫视综合频道,要坚持以宣传为中心,坚持新闻立台。不能把卫视综合频道类同于“电视剧频道”和“家庭影院”等性质的频道。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电视剧播出必须首先遵守宣传纪律和宣传要求,全国卫视综合频道在编播电视剧时,必须明确电视剧播出属于宣传管理,不能混同于单纯的商业行为,更不能搞无序的商业竞争。

  通知特对全国卫视综合频道做出如下规定:

  (一)电视剧每天播出时间总量不得超过每天播出电视时间总量的45%;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以下同)期间,电视剧每天播出时间总量根据本通知的总体精神自行掌握。

  (二)同一部电视剧每天播出总集数(包括重播集数)不得超过6集(每集不超过46分钟,以下同);双休日同一部电视剧每天播出总集数(包括重播集数)不得超过8集;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同一部电视剧每天播出总集数根据本通知的总体精神自行掌握。

  (三)同一部电视剧在19:00至24:00之间,播出总集数不得超过3集(包括重播集数)。

  (四)任何一级电视播出媒体,均须严格遵守《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总局40号令),按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批准的长度播出。如有特殊编播需要对剧目长度进行调整,应首先获得电视剧版权方的同意,并征得同时拥有该剧播出权的机构的同意,最后须通过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的电视剧办事大厅上报广电总局电视剧司认可备案(备案表附后)。

  (五)上述规定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须事先上报总局批准。

  (六)总局将对各地执行情况严格监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通知中称,知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自2010年5月1日起正式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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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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