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网讯(记者 王尊)结伴游泳一人溺水身亡,知情不报的同伴被判担责。昨日,市四中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民事纠纷案,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吴某的监护人赔偿死者谭某的父母各项损失5万余元和精神抚慰金1000元,周某、卢某的监护人赔偿谭某父母各项损失3000余元。
据了解,吴某、周某、卢某、谭某4人均系石柱县某中学学生。2009年8月8日,4人结伴下水(长江边)游泳,谭某不幸溺水沉入江中,吴某、周某、卢某与附近几个少年一起沿江寻找未果。
此后,谭某父母因谭某未回家而询问吴某,吴某未告知实情,致使谭某父母四处张贴寻人启事寻找谭某,后从当天在同处游泳的某少年处得知谭某溺水身亡的噩耗。此后,谭某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的监护人赔偿尸体打捞费、寻找人员工资、差旅费、火化费、精神损失费共计29万余元,要求吴某、周某、卢某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5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吴某的监护人赔偿谭某父母各项损失5万余元和精神抚慰金1000元,周某、卢某的监护人赔偿谭某父母各项损失3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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