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教师有偿家教势在必行 取缔能否“一刀切”?——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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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教师有偿家教势在必行 取缔能否“一刀切”?
2009年10月27日 16:08 来源:光明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本报通讯员 梅芳燕 浙江教育报记者 周洪波 本报记者 叶辉 

  编者按:近日,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与正提交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皆对教师有偿家教做了规定。前者明确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后者规定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或者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兼课;在节假日期间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对教师“有偿家教”问题,我们应该怎么看?本期,我们特组织了两篇文章,欢迎读者参与讨论。

  近日,山东、浙江两地针对教师有偿家教做出了不同反应,把教师“有偿家教”问题再次推向民众视野。对教师有偿家教究竟该禁还是该疏?禁而不尽又该如何规范?

  教师有偿家教现状堪忧

  记者在10月23日的采访中获悉,杭州市某区教育教学评价部对该区1068位在校生进行了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全区约有80%的初三学生正在或已接受过教师的有偿家教。“由于地方管理部门对教师有偿家教的认识和查处力度不同,各地存在的有偿家教严重程度不一。”浙江省教育厅人事处处长周加敏说。有人反映,比较集中的学校,有60%的学校教师在进行有偿家教。

  从近年浙江省教育厅收到的投诉来看,性质比较恶劣的有偿家教主要有两种:一是自己班的老师带有暗示性或者强迫性地要求学生进行补课,出于对老师的敬畏,一些原本不需要进行补课的学生也不得不接受补课;二是不同教师之间相互介绍学生参加自己开设的寒暑假补习班,一个班级参加暑期补习的人越多,余下的学生就越担心自己得不到老师的重视,也会参与补习。

  对教师有偿家教的惩治,目前主要按照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各省《义务教育条例》,惩治的法律依据相对不够明确。浙江省对教师有偿家教的处理,一般由各地教育部门执行。省教育厅处理此类事件,主要来源于家长投诉,情节恶劣的,查实后一般采取退钱、停止办班、扣奖金和通报批评等处罚方式。

  据新昌县某小学校长介绍,该县一直比较重视治理教师有偿家教,不仅教师会受到通报批评,校长也要负连带责任。绩效工资实行之后,该县对此问题抓得更严,县政府领导要求一定要想方设法解决有偿家教问题。

  周加敏不无感慨地对记者说:“我读书时,老师们真的是无私奉献。高考前,我的老师全力以赴教我们,他觉得能让自己的学生多几个考上大学,就非常满足,从来没有要报酬的心态。”

  取缔教师有偿家教能否“一刀切”

  浙江省将“不得从事”有偿家教范围确定在工作日,节假日则规定为“不得组织”,一些媒体将这一规定解读为“立法允许”、“有条件放开”教师从事有偿家教。

  浙江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一位负责人说:“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充分考虑了各方意见,并且也参考了其他省市的做法。比如今年3月份施行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公办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我们认为这样的做法更人性化,也更有操作性。”浙江省没有对在校教师工作日之外是否可以从事“有偿家教”作明确规定,旨在避免“一刀切”。

  对于一些媒体将这一规定解读为浙江有条件放开有偿家教,该负责人说:“我们的目的是加强工作日的规范,但这并不表示鼓励教师在节假日从事家教。”浙江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永昊说:“从立法本意上说,浙江明确了规范‘有偿家教’的态度,但操作要分步实施。因此,草案将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严禁范围确定在工作日,节假日则规定为不得组织。随着教师待遇的提高和其他监管措施的健全,有偿家教会进一步被严管。”

  在浙江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浙江省教育厅进行的立法调研中,基层对有偿家教的争议也很大。有人认为教师热衷有偿家教,课堂上少讲或该讲的不讲,“禁止有偿家教”将在很大程度上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是件好事。也有人认为,有偿家教就像“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禁止有偿家教” 有些“矫枉过正”,不好操作。另外一些人认为,教师搞课外家教也是工作之余付出的劳动,应按劳取酬,这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据了解,浙江省对在职教师从事有组织的、带有强迫性的有偿家教,一直采取严厉禁止的做法,对于其他形式有偿家教也持“不提倡”的态度。今年8月份印发的《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指导意见》指出:教师应自觉抑制有偿家教,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影响教育教学任务的完成,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并将此作为教师绩效考核合格的必备的基本条件。在整治规范有偿家教方面,浙江各地也采取了一些积极有效的措施。比如江山市提出了“家教不请不教,家教一定要在家教,不是节假日不做家教”等几条原则。台州市某县规定,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最多只允许带2个学生,配偶没有工作的可以放宽到3个。

  “目前我国教师的身份还没有明确界定,既可以往公务员这边靠,也可以往专业技术人员这边靠。如果把教师作为公务员,全面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无可厚非;但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国家是鼓励其在业余时间利用自身特长为社会多作贡献的。”浙江省教育厅一位负责人说。据悉,《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将在11月的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目前,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正进行修改稿立法调研。

  专家支招,让教师有偿家教走向规范化

  在现行中高考压力下,社会各地教师有偿家教现象一直禁而不止,这样的现象我们该如何看待?

  “家教现象本身无可厚非,作为老师都希望自己的学生成绩好。”浙江大学教育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教育学会教育实验研究分会副会长刘力说。“但是问题在于有部分教师的出发点不仅仅是教育,而是有偿。”

  当然,这首先是教师个人的问题,但从学校这方面来说,也可以采取一些更积极的措施。刘力建议,对于确实有教学才干的教师,学校应在绩效工资中给予倾斜,适当增加教师工资,减少他们通过有偿家教增加收入的机会成本,这样,他们在选择从事有偿家教时就会更加慎重。

  浙江大学教育学院常务副院长周谷平教授认为,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有多方面的原因,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努力。现行教育以升学为导向,以考试为指挥棒,导致学生不得不参与到“分数竞赛”中,通过家教提高成绩是他们争取高分的方式之一。周谷平认为,学校取消重点和非重点之分,进一步推进教育均衡发展,有利于解决有偿家教问题。

  从社会意识层面分析,我国传统上,家长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意识非常强烈,而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严峻的就业形势,家长对子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周谷平认为,在这种环境下,应大力提倡“多元人才观”,即“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

  周谷平还建议,应充分发挥学校和社会的力量,使补课规范化。比如有些学生课内不能解决的问题需到课外进行消化,又有些学生放学时间比家长下班早,家长希望其利用这部分时间进行补习等,如果这些情况都能纳入到学生所在学校的统一管理中,教师有偿家教现象就能有效得到遏制。此外,建立多种形式的公益性互助体也十分必要,城市应发挥社区教育的作用,而乡村学生可以通过“结对子”等方式互相帮助。

  “学习是时间的函数,学习不仅是8小时之内的事情,也是8小时之外的事情,教学更是如此,教师的本职工作不是8小时之内可以计算的。教育工作从家庭一直延伸到社会,作为教师并不意味着8小时工作后,他的教学任务就结束了,现实的严峻正考验着教师们的师德。”刘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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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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