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女生不是处女就是妓女?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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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学女生不是处女就是妓女?
2009年06月04日 10:40 来源:荆楚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3月16日晚,昆明博华小学六年级的学生刘芳芳、刘莉莉两姐妹在自家门口被警方拘捕,理由是她们涉嫌卖淫。警方称“在控制局面的过程中,造成了当事人的身体不同程度的损伤”。17日上午,他们被集体释放。警方对此的解释是:没能抓到现行。据昆明法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显示:刘芳芳、刘莉莉的处女膜完整,未现裂伤。但现在,她们背负着“卖淫女”的名声辍学了。(《重庆晚报》6月3日报道)

  小学女生卖淫罪,最后竟是因法医院出具的其处女膜完整,未现裂伤的诊断证明书才证明了清白。在这个案件的背后,笔者满心忧虑:如果这两个小学女生万一处女膜不小心破裂是不是就被警察证明其合法的妓女罪名?

  笔者不知道一个小学对待小学生的性教育课程有没有介绍到女孩子处女和非处女的具体区别,但在这桩荒唐至极“处女卖淫”案中,笔者在为该地区警察人员粗暴的执法行为感到汗颜的同时反思着案件的本身。

  依法治罪必须要保证有足够证据,否则不是依法而是违法。在该案件中,两个女孩子被抓的过程,警方仅凭借一句路边的搭讪,就认定她们有卖淫嫌疑,并且在没能看到实质证据的情况下,就将她们“一把揪住头发,将其按跪在地上”,让其乖乖归案。进而逼迫孩子父亲承认孩子有卖淫行为,甚至,还称找到了一个所谓的嫖娼者。这种粗暴的执法行为严重的侵犯了两小学生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是对国家依法治国的亵渎,是一种随意定罪的违法行为。

  处置卖淫行为,是警察的权利,但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纵使两个女学生是卖淫的,在执法过程中也应该得到《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而该案件中,警察直接从旁边冲过来,一把揪住她们头发,把她们按跪在地上,并且骂她们是卖淫的。在大庭广众之下,在没有足够证据下就这样让两个小学生背负上了卖淫女的罪名。这中执法行径严重的践踏了《未成年保护法》对她们的保护。

  用处女膜昭示清白是对公安机关执法不力的反讽。众所周知,导致处女膜破裂的原因有多种。除了一般意义上的性行为外,如有的女性在参加跳高、骑马、武术等剧烈运动时可使得处女膜破裂;甚至有些女性不当清洗行为也可能造成破裂。而在该案件中,警察人员没有在找到实质性的、足够性的证据面前,就对她们进行抓捕,进而刑讯逼供,让两个尚且是处子只身的小学生打上了“卖淫女”的烙印。其执法能力让人憎恶!

  如今,两个小学生在经历这场波折后都辍学了。正如女孩父亲的所说:“我的两个女儿,学也上不成了,她们以后的日子还长,她们该怎么面对将来,面对这个世界?”在这漫长的人生道路上,她们的人生将由这次的粗暴执法而改写,让人辛酸却又无奈。

  在依法治国日益向前推进,社会日益开化文明的时候,笔者期待小学女生不是处女是就是妓女这个命题永远不要成立,希望中国的司法、执法机关能够积极吸取教训,不要让众多的女孩在“处女”和“妓女”的二选一的检验中让依法治国这一伟大的治国方略蒙羞……

  作者:中和庸

【编辑:侯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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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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