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舞弊需要多层次立法——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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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绝舞弊需要多层次立法
2009年06月19日 09:09 来源:南方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6 月9日,1000多万考生走出了高考考场。高考,无疑还是这个社会一年中受关注最广泛的日程之一。在所有这些关注中,最牵动人心的仍然是那个话题:公平。然而近日,中央台连续报道了今年高考期间吉林多个地方发生的高考舞弊现象。群体舞弊事件,一下子被捅到了全国人民面前,考场内外勾连、“买场”成风、高科技作弊器材泛滥、舞弊者家长围攻公安局屏蔽车、考生疯抢试卷抄袭,甚至有恃无恐到令人难以置信:撕打抓作弊的监考老师。

  如果说,高考是所有考试中最引人注目的,那么高考期间所反映出来的作弊现象猖獗,不过是最显眼的冰山一角。今年5月28日,吉林省公安机关破获该省最大一起非法生产销售高考作弊器材案件。相关负责人透露,考试舞弊已经成为一个巨大的产业,从生产销售作弊器材到卖试题、卖答案,形成了一条龙的产业链条,所有由国家组织的考试均有相应的作弊网络,而使用的器材绝对可以跟“间谍”设备一拼高下。在拥有如此先进的作弊设备及专业服务的背景下,高考中出现大规模“舞弊”现象就不足为奇了。

  群体舞弊的主体早已不是一个人乃至一代人,至少涉及了“两代半”人:考生、非法生产销售者以及负有长期管理责任的政府官员。而这些主体的背后潜藏着一条自上而下的庞大利益链,不同主体利益均沾、各取所需。面对这条暗流涌动的利益链,不少人自然而然把眼光投向了法律,寄希望于考试立法。无疑,《考试法》在我国至今仍然缺位,但种种迹象表明,该法的制定正在提速,近期出台的考试法草案,历经数年酝酿与打磨,也在逐步完善。作为此次考试法出台的剑锋所指,震慑考试作弊是其一大亮点。重点打击考试中的徇私舞弊行为,特别是国家机构工作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而一些团体性的恶性舞弊事件将被严厉追究法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但考试法毕竟只是考试法,而非反作弊法,立法目的仍集中于对考试的程序、结果、效力等进行统一和规范。光靠一部法律、惩处几个人,就能让考场环境焕然一新的想法未免简单。

  目前涉及作弊犯罪行为的罪名有三项:分别是刑法第282条、283条和284 条规定的内容,即非法获取国家秘密;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以及非法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然而,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犯罪团伙开始破解相关法律。比如,深知高考试卷是国家秘密,因此他们有一条原则:绝不碰高考试卷和答案,以免触犯刑法第282条;他们只生产兜售作弊器材,而这些器材,单一经营都是允许的,只有结合在一起才组合成间谍器材。

  面对这天罗地网般的作弊网络、技术含量日新月异的作弊工具,以及越来越高智商的犯罪行为,杜绝舞弊现象需要一个好的制度构架,这当然可以表现为法律。但这个法律架构毫无疑问应该是多层次、全方位的,除了新增立法填补空白区域,用一般的教育处理到行政处分等手段震慑考试作弊,更应对现有立法进行补充、完善、解释,以避免借法律空隙逃避罪责。而且,更重要的是,在执行过程中排除一切既得利益以及权力的阻挠。(南方日报评论员文章)

【编辑:侯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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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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