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考生信息”也要问责——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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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考生信息”也要问责
2009年07月13日 15:48 来源:新民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日前,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黎某。这是广州市检察机关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第一宗案件。

  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我为这样的消息叫好。同时,另一条消息也引人关注,高考分数公布后,网上有人公开买卖今年高考落榜生名单,2000元能买30万条考生信息。

  其实,大批量买卖考生信息的消息前几年就见诸报端。有律师认为,高考落榜生信息属于个人私密,买卖个人信息都属于违法行为。《刑法修正案(七)》明确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由此可见,买卖考生信息就是违法犯罪行为,追究考生信息买卖者是司法部门的职责所在。考生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尽管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取得这些信息,但是绝对没有泄露或买卖考生信息的权力,而现在竟有人在网上公开进行非法买卖考生信息。希望司法部门主动出击,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张魁兴

【编辑:侯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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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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