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孩子的保护应建立在科学基础上——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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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孩子的保护应建立在科学基础上
2009年12月23日 10:48 来源:京华时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近期,国家研究项目招募小学生自愿做磁共振实验,惹来争议。家长认为磁共振检查会对孩子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不应让孩子参加这样的实验。通州疾控中心和研究机构的人员称,参与者全凭自愿,且磁共振检查不会产生危害。第三方医疗人员表示,目前确实没有证据证明磁共振会对人体构成什么样的伤害,但是否会有潜在的危害,无法断定。

  研究机构的解释很难让家长满意,孩子的健康牵动着每一个家长的心,无论家长怎样慎重都是可以理解的。儿童是社会最弱势的群体,理应受到全社会的特殊保护。要实现这种特殊性,凡涉及儿童、可能有潜在健康隐患的任何社会活动,理应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无害之后进行,而不是尚未发现有害就可以放心大胆地进行,即使这样的研究可能是有益于探索儿童健康的研究。对于孩子的保护应该建立在科学性的制度基础之上。

  究竟如何“科学地”让儿童得到应有的全面保护,而不是每出一件事,让各方面来众说纷纭一阵子。“科学性”“安全性”不是家长说了算,也不是学校说了算,也不是当事的研究机构说了算,应该有第三方监督审核机构专门负责起来。在过去的一个世纪中,科学的社会运行机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使得科学共同体内部的道德自律进一步拓展为科学研究伦理。当前,科学研究伦理主要关注的是“科研诚信”和“负责任的研究行为”。涉及到儿童,这种“负责任的研究行为”尤其值得遵循。设想一下,如果这样的实验,在事先经过相关机构的科学评估,对其是否适合儿童参与拿出严格的论证,也许可以减少许多纷争与质疑。

  近年来我国医学研究的科研伦理审查已经颇受关注。中国卫生部2007年公布了“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准则(草案)”,对大样本临床实验和群体基础上的研究都做了要求,应启动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审查职能。然而实际中我们的审查范围尚不完善,利益的驱使下许多审查流于形式,急需改革完善。现实呼唤相应法规体系的完善、审查标准的统一和审查机构全面建设。以法治化的“科学性”护航,才算对下一代尽到应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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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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