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瑞灼
4月6日,河南洛阳孟津西霞院初级中学初一学生雷梦佳,与同年级其他班另一个女同学打架。班主任组织全体同学投票,大部分同学投票同意让家长将雷梦佳赶走。4月7日,雷梦佳在学校附近黄河渠边的青石板上留下三句遗言,几天后人们发现了她的尸体。校长李继伟不断坚持,雷梦佳肯定不是自杀,她只是想吓唬家长,没想到“弄巧成拙”,写到一半时被水冲走了。(5月5日中国青年报)
由于没有权威的调查结论,雷梦佳是否自杀身亡无法确定,但是,对学校组织学生“投票”决定问题学生去留的做法,却值得我们反思。在我看来,这种看似民主的管理方法背后,其实是一种“伪民主”和多数人的暴力,是严重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不容否认,雷梦佳是个地道的问题学生。她与同学打架、与男生一起喝酒,被周围的同学当成异类。但是,对于这样的问题学生,学校更有责任和义务把她管理好、教育好,而不是用“票决”的方式让她离开,把她推入社会。这是因为学校本是教书育人的地方,教育学生、让学生健康成长,本是学校的职责所在。问题学生一旦离开学校,更有误入歧途的可能。鉴于此,近年来我国教育部门出台政策,禁止学校勒令问题学生退学。从现有的法律政策来看,没有任何法律和政策赋予学校通过票决方式决定学生去留的权力。显然,这种看似民主的做法其实极大地侵害了学生权益,也违反了相关的政策规定,是引发这起悲剧的重要原因。
在一个民主法治社会,每个人的权利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我们不能因为少数人的利益而使多数人的利益受损,但同样的,不能为满足多数人的利益,而使少数人的合法权益受侵害。雷梦佳是问题学生,老师便通过“民意表决”,将她赶出学校。确实,将她赶出校门、推入社会,多数学生的利益也许得到了维护,但雷梦佳的合法权益却受到无情的践踏。“自主管理”本身没有错,相较于之前体罚学生的种种粗暴措施,可谓教育理念上的一大进步。但问题是,“自主管理”不等于可以违法,不等于可以全然不顾教书育人者应该履行的职责,不等于可以侵害他人的权益。那种利用“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则,侵害少数学生正当权益的“多数人的暴力”,值得我们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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