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救落水同学小学生溺水身亡 学校被判赔7万7——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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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救落水同学小学生溺水身亡 学校被判赔7万7
2009年06月01日 16:16 来源:北京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朝阳区金盏乡长店实验学校小学生小华放学后,为救落水同学不幸身亡。小华父母认为,学校擅自提前放学,水塘管理不善均应承担责任,因而将朝阳区金盏乡长店实验学校承办人罗先生和水塘管理者朝阳区金盏乡长店村村民委员会告上了法庭。今天上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罗先生赔偿小华家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抢救费等 7.2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村委会不承担责任,驳回了小华家长的其他诉讼请求。

  学生家长:学校提前放学

  小华死亡时8岁,系长店实验学校三年级学生。去年12月30日16时许,小华和同班同学小悦及另一名同校一年级学生在长店村小花园内玩耍,因乒乓球被风刮到水塘内,三人即从水塘东南侧翻越护栏去拿球。在水塘东侧未结冰处,乒乓球掉进了水里,小悦站在冰面边缘取球时因冰面破裂落入水中。小华准备拿木棍救小悦时冰面再次破裂,小华随即也掉入水中。后联防人员将二人救起,小悦安全脱险,但小华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当天下午,长店试验学校在召开家长会,布置学生的假期安排,小华和小悦家长均参加了家长会。据当天同去参加孩子家长会的小华的舅舅等亲属证实,开完家长会后,他们问老师能否将孩子带走,老师说还要上一节课,于是他们就同小华的父亲先回家了。

  事发后,当警方询问小华父亲时,小华父亲疑惑道:“没有到放学时间,孩子怎么会出现在河边呢?”

  小华父母认为,学校擅自提前放学,水塘管理者金盏乡长店村村民委员会在水塘管理上存在问题,对小华的死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他们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抢救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2万余元。

  学校称:家长会后没上课

  学校负责人罗先生表示,案发当天,学校召开家长会后并没有上课。班主任老师还在会上强调家长会之后家长要将孩子带走。但小华的家长开完会后就离开了,因此他们有理由认为小华应在家长的监护范围之内。罗先生表示,学校平时很注重安全教育,已经尽到对孩子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而小华作为一个8岁的孩子,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一名学生家长也证实,当天家长会后,学校确实没有上课,老师曾让家长把孩子接回家。

  经法庭调查,长店实验学校未在教育部门进行任何登记注册,罗先生系投资人之一,负责日常管理。庭审中,罗先生表示如果法院确定学校在事故中负有责任,其愿意一个人承担。对此,小华父母表示同意。

  长店村村委会则表示,事发水塘系历史自然形成,一年四季封闭,四周设置了围栏,并设有“水深危险、禁止攀爬、禁止溜冰”的标志,村委会已经尽到管理责任,没有任何过错,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小华家长对村委会的起诉。

  法院判决:家长也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长店村委会在水塘周围设置了围栏及警示标志,小华落水后积极进行了援救,因此难以认定长店村委会在事故中存在过错。

  根据公安部门向小悦所做询问笔录,可见小华在看到警示标志后,且能理解其含义的情况下,仍翻越围栏,以致发生事故,因此小华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表示,根据相关证言,可见校方实际传达过家长可以将孩子从学校带走的通知,小华父亲从始至终参加了家长会,应能看到其他家长将孩子带走的情况,因此,小华父亲存在明显疏忽,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学校在没有安排学生上课而提前放学的情况下,应当明确通知到学生的监护人。该案中,校方既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就学校提前放学一事明确通知到学生家长,亦未注意到是否所有学生均已由家长在开完家长会后带走,因此校方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据此法院判决,罗先生赔偿小华家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抢救费等共计7.2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驳回了小华家长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报记者 张蕾

【编辑:侯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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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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