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率因统计“缩水” 远不止万分之12.1——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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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犯罪率因统计“缩水” 远不止万分之12.1
2009年11月19日 14:27 来源:新闻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本市发布“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核心指标体系”报告

  □记者 李征

  晚报讯 昨日,本市举行“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核心指标体系”试点启动仪式,这一体系的研究报告也随之发布。报告指出,当前我国及上海市的“青少年犯罪”统计方式有误,以本市为例,目前上海未成年人犯罪率达万分之十二点一这个数值并不准确,事实上应该大为增加。

  这一报告由上海市社区青少年事务办公室、华东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研究所共同发布。课题组发现,我国及上海市青少年犯罪预防各部门对于“青少年犯罪”的理解和界定存在较大差异。对于什么是“犯罪”,实务部门的争议不大,但对于“青少年”的定义,特别是对于青少年年龄范围的划定,却存在很大争议。

  目前本市公、检、法、青保等部门均只使用“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年龄范围是指18周岁以下的人;而市社区青少年事务办、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青少年事务社工的工作对象则是“青少年”,年龄界限为16—25周岁,这两方面存在统计上的错位。课题组组长、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认为,目前宜把青少年界定为已满14周岁不满25周岁的人群,应逐步完善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儿童触法行为的预防、矫治及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在条件成熟时再将青少年的下限年龄前移至12周岁。

  “指标体系”特别指出,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率指标值得商榷。以本市为例,今年年初公布的《上海市妇女儿童发展十一五规划》表明,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率达万分之十二点一 (含外来人口),并呈逐年上升趋势,并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标设定为 “未成年人犯罪率≤(“小于等于”符号)万分之六”,即使用了未成年人犯罪率这一核心指标。未成年人犯罪率是指,某地年内被区(县)法院定罪判刑的户籍地为本地15—17岁的未成年人罪犯占该地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人口总数的比重。姚建龙认为,这一犯罪率指标的计算方式很不科学,这里的分子是年度法院判决的15—17岁的未成年人罪犯,而分母却是该地年未满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人口总数,也就是分母的年龄范围是0到18岁,“分子和分母的年龄范围不相匹配,怎么能得出正确犯罪率呢? ”他解释,由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可能构成法院定罪的对象,因此,这一计算方式明显不科学,他认为分子和分母的年龄范围都应该改为15—17岁之内。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率是按人民法院有罪判决的人数来计算,但在事实上,不少犯罪由于情节轻微而被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没有进入法院审判阶段。公安机关查获的犯罪嫌疑人人数更接近真实的犯罪人数,更能客观反映未成年人犯罪的真实状况。姚建龙认为,未成年人犯罪率指标计算方式里的分子应该大为增加。 “本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标设定“万分之六”这个数值,事实上分子和分母的计算都存在问题,分子应该有所增加,分母则应大大减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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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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