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规定民办学校须交保证金 维护学生家长利益——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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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规定民办学校须交保证金 维护学生家长利益
2009年08月27日 16:30 来源:山西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近日,山西省出台了《山西省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提取及管理办法》并开始在全省的民办学校中施行。今后,校方要在银行存入一定的风险金,防止学校“跑路”后留给消费者的债务无人偿还局面的出现。

  以前,个别民办学校收取了学费后,一旦办不下去了,一夜之间就人去楼空,不少学生和家长为此饱受损失。为此,新出台的办法规定,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还是属于民办学校所有,主要用于民办学校终止时退还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实施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及职业教育的高等学校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初级中学、初等职业学校、小学、幼儿园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在国家及省级贫困县举办的同类型民办学校可降低到10万元人民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和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非学历中等教育机构、初等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

  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学费收入中以不低于5%的比例,自建校舍的民办学校不低于3%的比例,提取风险保证金。自建校舍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民办学校提取的风险保证金余额达到民办学校当年学费收入50%的,可不再提取。学校固定资产净值高于学校当年学费收入的民办学校(固定资产无抵押、贷款、外债),经审批机关批准,可不再提取风险保证金。以租赁校舍形式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民办学校提取的风险保证金余额应当达到其当年学费收入后,可不再提取。

  新设立的民办学校在审批时,按规定提取风险保证金。在正常开展教学活动后,按规定提取的最低风险保证金高于规定金额的,可不再提取。低于规定金额的,按规定逐年提取风险保证金。现已设立的民办学校在本办法实施后一年内,按规定的数额提取风险保证金。

  对办学指导思想正确,能够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办学效益好,风险保证金余额达到规定限额的民办学校,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以动用部分风险保证金用于学校的建设发展,但应当自下一年度起继续提取风险保证金,弥补所动用的部分。(王冠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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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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