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凡是学校必收不可的教育费用,一律事先在当地媒体或采取其他方式予以公示,凡没公示的,家长有权拒绝交钱。这是近日抚顺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抚顺市基础教育投入条例修正案》中作出的新规定。
《抚顺市基础教育投入条例》是2001年8月29日经抚顺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并经辽宁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公布实施的。该条例实施以来,对抚顺市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随着教育政策和法律环境发生了变化,该条例部分条文内容已不适用,主要表现在:基础教育经费来源中的政策依据变更问题,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预算编制原则提出基础教育经费年度预算问题,基础教育学校使用土地的划拨权限问题,基础教育学校收费管理问题等都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界定。
因此,抚顺市人大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倾听各方建议的基础上对《抚顺市基础教育投入条例》进行修改。
该条例规定:凡是学校应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均应通过新闻媒体和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范围、举报受理部门和电话等,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对按规定应公示未公示的收费,学生和家长有权拒交。这一规定,得到了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赞赏。(郑耀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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