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校毕业生见习条例:学生不得到夜总会实习——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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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高校毕业生见习条例:学生不得到夜总会实习
2009年09月23日 10:26 来源:广州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本报讯 (记者文远竹)针对有媒体报道一些院校安排学生到娱乐场所实习牟利的事件,昨日提交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见习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安排学生到夜总会、歌厅和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草案》还规定,学校、实习或见习单位和学生应当签订三方实习或见习协议,可以约定实习报酬。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见习地人民政府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生活补贴。

  实习可以约定报酬

  今年初,省人大代表、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教授李玉忠在省人大会议分组讨论时建议省人大对高等院校学生实践进行立法。

  昨日提交一审的《草案》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在职职工的一定比例接收学生实习。具体比例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学校应当根据专业特点和培养目标要求,按照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教学经费用于学生实习。

  《草案》还规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安排学生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周实习时间超过40小时、日实习时间超过8小时、周连续休息不少于两日。

  为了防止实习单位把招聘实习生当成廉价劳动力使用的现象出现,《草案》规定,实习单位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当期接收实习学生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30%。学校组织学生实习,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实习单位或者参加实习的学生收取费用。

  对于学生在实习单位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同岗位职工工资80%的标准向学生支付实习报酬;非顶岗实习的学生,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可以在实习协议中约定给予实习补助。实习单位、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按时足额向学生支付实习报酬、实习补助,不得拖欠、克扣。

  见习期不得超过12个月

  《草案》规定,毕业生进入见习基地见习,见习单位与毕业生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见习协议。见习协议应当明确见习期限、见习待遇等内容。同时规定,毕业生见习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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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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