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20岁的女孩薛欢欢和荥阳市第三高级中学(下简称荥阳三高)签订了就业协议,遭荥阳市教体局拒绝后,被通知收回协议。随后,在法院和荥阳市教体局达成和解协议后,荥阳市教体局却又拒不履行协议内容。
一份空欢喜的就业协议书
为了女儿的就业问题,55岁的郑州市民薛胜领很烦恼,近三年来,他只有一个心思:为女儿要个说法。
三年前,薛胜领20岁的女儿薛欢欢从南阳师范学院英语教育专业大专毕业,2007年6月20日,和荥阳市第三高级中学签订就业协议书。然而,当薛欢欢于2007年8月11日持派遣证到荥阳市教体局报到时,却被告知不予办理就业手续,理由是:薛欢欢不是本科学历,不符合教体局招聘高中教师的条件。
随即,2007年8月12日,荥阳市教体局向荥阳市第三高级中学发出了一份通知,责令三高立即收回和薛欢欢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并妥善处理此事。
之后,2007年8月13日,三高校长办公会决定“不再聘用薛欢欢,通知薛欢欢本人收回‘就业协议’”。
“通知我不让上班时,我已经代了一个月的课了。”2010年4月22日下午,娇小的薛欢欢回忆说。
薛胜领想不明白。他拿着薛欢欢的就业协议书,翻开指点着上面的内容,大声强调着说:“这上面盖的有荥阳市教体局的章,有市三高学校的章,怎么说取消就取消了?”
“教体局说我们不符合高中老师的资格,实际上,薛欢欢和荥阳三高签订就业协议,并未明确在高中部教学,荥阳三高拥有小学部、初中部和高中部,薛欢欢当时正是在小学部担任英语老师。”薛胜领说。
2007年底,薛欢欢将荥阳市教体局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确认与其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有效,并要求其为薛欢欢解决公办教师问题。
一波三折告“官”路
这个官司并不顺利。
2007年11月,一审法院认定协议书不属于行政合同,裁定驳回了薛欢欢的起诉。
薛胜领不服,紧接着上诉到了郑州市中级法院。
薛家人认为,就业协议是行政人事聘用合同,没有市教体局的盖章同意,该就业协议就不能成立,师范类毕业生需经市教育局盖章同意,薛欢欢作为师范类毕业生,市教体局在就业协议上盖章就是同意接收孩子就业。后来荥阳市教体局发给三高的通知,应该理解为荥阳市教体局单方面撤销其行政行为,而这一举动,严重影响了薛欢欢的就业。
但荥阳市教体局和荥阳市三高对此并不认同,反而提出薛欢欢的就业协议是在隐瞒自己大专学历的情况下签约的,协议书是先盖的章,存在欺诈行为。
对于荥阳市教体局和三高的辩解,薛欢欢的代理人程满仓表示:即使当事人先盖章后填表,那也是荥阳市教体局内部的工作失误,以这个理由不去履行自己的行政作为显然很牵强。
双方唇枪舌剑,针锋相对,事情似乎陷入了僵局。
在法院的调解下,原本陷入困境的事情有了戏剧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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