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博士,你好!我近期看中一套2007年的毛坯房,房产证是2009年12月10日办下来的,该房子之前没有贷款。房东现在人在深圳,她委托在上海的朋友来协助办理。我想问一下,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什么?如果委托人代签的话,是否能确保交易安全?还有,一般补充条款可加注哪些内容?麻烦你解答。
读者 谈女士
答谈女士,你好!经向上海中原地产法律事务部门咨询,答复你的问题如下:
你这套房屋的交易,与其他二手房交易相比较,其特殊之处在于存在代理人代理操作的情形。因此,除了一般注意事项,比如核实产权状况、核实业主身份、确认贷款资格等事项之外,建议你特别关注如下内容:
1.检查核实代理人是否持有房东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出售房屋的授权委托书,确认代理人的代理资格,检查其具体授权是否包括代为签署买卖合同、代为收取房款、代为办理过户交房手续等权限,以避免代理人越权代理。
2.检查核实代理人的身份证件,确认系代理人本人操作,并留存证件复印件备案。
3.尽可能将房款支付,发至房东本人的收款账号。
4.争取与房东本人通电话,确认其是否有委托代理人代为处理房屋买卖事宜。
如果按照上述方法操作,因代理人操作带来的风险将大幅降低。此外,一般的补充条款约定,是指在示范文本的买卖合同中未涉及或者涉及不够详细的内容,通常包括维修基金、数字电视机顶盒的转让、物业管理费用结算、户口迁移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因具体情况而异。 刘珍华
参与互动(0) |
【编辑:位宇祥】 |
Copyright ©1999-2026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