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旧城改造,王先生的住房被拆,经协商,拆迁安置公司为其提供了某房屋开发公司的一处商品房,并承诺为其办理公积金贷款。可前不久,当王先生前去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却被房开公司告知只能办理商业贷款。对此,拆迁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如果王先生去办理商业贷款,他们可以为其减免两种贷款之间的差价,并立下有关字据。王先生问,这样的字据今后是否能得到法律支持?
贵州朝华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拆迁公司工作人员所立字据如盖有公司公章就应为有效证据,可作为与拆迁公司签订合同的一部分受法律约束,王先生办理商业贷款后,可凭有关字据向拆迁公司索要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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