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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强制搬迁须经法院裁定监督

2011年07月18日 13:27 来源:长春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15日,记者从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省高法、省住建厅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严格规范强制搬迁,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强制搬迁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由申请执行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意见》指出,各级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要严格规范征收程序,做好征收补偿工作。各级法院要依法行使司法审查权,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政府依法征收。

  《意见》规定,各级法院要依法审慎审查案件,严格司法审查标准。法院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诉讼案件时,应当按照规定,对实施征收是否为公共利益需要,从实施征收的主体、征收范围、程序、补偿安置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对于确属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侵害群众利益的行政行为,应依法判决撤销或确认无效。(记者 康磊 通讯员 郭春雨 王宇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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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慧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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