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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租赁村里集体土地 仍需缴纳土地使用税

2011年09月06日 10:08 来源: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某公司张会计问:我公司租用了村里的集体土地约350亩进行开发建设,至今尚未办理土地使用证,是否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有关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相关税法精神,所谓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该包括以无偿使用、有偿使用等方式占用集体土地并在土地上进行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因此,如果你公司租赁使用的土地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自2006年5月1日起应缴纳土地使用税。(王佩江 章文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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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伟】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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