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结婚后,父亲买了一套房子送给了女儿,其中女儿占有50%的产权;不过女儿2年后就将自己那份房产还给了父亲。南岸区一男子离婚时,认为该房产为夫妻二人共同财产,随即将前妻、前岳父告上法庭索赔。昨日,记者从南岸区法院获悉,法院依据最新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判决该男子败诉。
女子婚后还了赠与房
据了解,王倩(化名)与张海(化名)于1997年结婚。2005年,王倩的父亲王树仁(化名)在经开区认购了一套建筑面积为152.68平方米的商品房。王树仁在当年7月到2006年8月,先后分5次缴纳了23万余元的购房款,由于是团购,他所在单位支付了10万元。购房后,王树仁交清了大修基金、契税等相关费用。
买房前,父亲王树仁就告知女儿王倩,要把这套房屋的50%产权赠给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王树仁在合同买受人一栏中,除了填写自己的名字外,还将女儿的名字一并写了上去。
2008年,王倩决定不再要该房50%的产权,并准备将其还给父亲。当年10月17日,王倩出具《申请赠与权屋转移变更具结保证书》后,父女俩来到经开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此后,这套房屋的产权证权利人表格里,只有王树仁一个人。
男子离婚后起诉索赔
2009年8月,王倩与张海因感情破裂在南岸区法院起诉离婚。离婚后张勇发现,王倩竟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经开区那套房屋50%的产权,私自转赠给了前岳父。张海认为该套房屋他也有份、而前妻竟私自转移财产。今年8月初,张海一纸诉状将前妻王倩和前岳父王树仁,一起告上了法庭。
后经南岸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房屋价值已从原先的33万余元上涨到了现在的91.5万元。
张海认为,这套经开区房屋属于他与王倩结婚后的共同财产,王倩私自赠与的行为无效。为此,他要求法院判决除王倩私自赠与行为无效外,王倩和王树仁还需赔偿他320250元。
法院认定房产是个人财产
今年8月初,南岸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86岁的王树仁亲自出庭。王树仁说,他之所以买房给女儿,是考虑到自己的年龄已大,如果女儿通过继承来获得房产,很可能会产生一笔不小的费用。于是他在购买这套经开区的房屋时,就直接在房产证上写了女儿的名字。
对此,张海却提出异议。他说,购买这套房屋时,他曾拿出17万元给王树仁。不过当法官要求其出示证据时,张海却拿不出任何证据。最终,法院对于张海的说法没有采纳。
根据当事双方的陈述和相关证据,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该房屋涉及两次赠与行为。其中第一次是父亲将50%的房产赠给女儿,通过相关证据可以表明,这一半产权确是赠给女儿王倩一个人,而并不是夫妻双方,因此这是王倩的个人财产;而第二次赠与是女儿赠给父亲,由于这是王倩的个人财产,因此这次返赠父亲的行为合法。
9月5日,南岸区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宣判。根据最新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张海全部诉讼请求。目前,张海已表示将上诉。
法条解释
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记者 王珏 实习生 邓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