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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前低价“让”房 如今对簿公堂

2011年09月22日 10:18 来源:解放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八年前同事之间让房居住,却引发一起旷日持久的承租权纠纷,原来的同事变成了恶言相向的“仇人”,住在房子里的老高夫妇还扬言一旦败诉就要采取过激行动。浦东新区法院法官周莉承办此案后,没有轻易下判,而是经过五次春风化雨般的调解,最终使得双方冰释前嫌。

  “让”房是否转让了承租权

  原告夏女士是一名在外地插队的上海知青。80年代初,她按政策回沪后在上海郊区一家织布厂工作,与被告高先生是同事。1997年底,在织布厂关闭多年后,夏女士回上海市区居住。2002年11月,夏女士经邻居陈女士介绍将织布厂分配的一套20余平方米老公房的租用凭证、房屋钥匙一并交给了高先生夫妇,并收取了现金2000元。事后,高先生夫妇将该房屋重新装修后居住至今,且按期向房管所交纳租金。2007年11月,房管所通知老房卡调新房卡时,夏女士即向有关部门申请老房卡遗失而补办了租用房卡,双方矛盾由此发生,当地房管部门、居委会多次调解均未果。

  去年10月,夏女士起诉要求确认高先生夫妇对讼争房屋不享有居住权,要求高先生夫妇搬出。理由是,她将房屋出借给高先生夫妇居住,双方未明确过出借期限,系不定期房屋租赁关系;收取的2000元,是高先生夫妇支付的酬谢费,并非是承租权转让费。

  被告高先生夫妇认为,夏女士在2002年11月已将房屋的承租权转让给他们,且收取了交易款2000元,并将房卡、钥匙等都一并交付,从交易习惯讲已转让了承租权;他们入住该房已近8年,期间,夏女士从未向其要求支付借用款,证实当时已转让了承租权,现夏女士看到房价涨了,故而反悔。

  房屋的承租权是否已转让?依照相关规定,原、被告之间的行为不符合关于房屋承租权转让的程序,应认定房屋承租权未实际转让。然而,从原告交付公房租用居住凭证、钥匙及收取了被告2000元的行为看,理解为原告当时是对公房承租权的转让较为合理。

  庭审中,双方均情绪激动,两被告说自己年纪已大,无力再购房居住,如判决其搬出,扬言要做出过激行为。虽然双方都愿意调解,但双方分歧很大。高先生夫妇在房屋中已居住了近八年,对房屋进行了全面装修,今两被告均已60岁左右,从目前的房价来看,要求两被告搬出再去购房确有一定困难。该案如轻率下判,必然会导致双方矛盾激化,且给案件执行带来难度。

  “五步调解法”和谐结案

  由于双方情绪对立严重,周莉法官不止一次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利用五步调解法展开“穿梭外交”:

  第一次,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意见。采取“背靠背”方式,让双方一吐为快,等双方情绪缓和后,再做下一步调解工作。

  第二次,积极主动帮助当事人,在听了高先生夫妇现无力购房居住等实际困难后,为他们多方联系,看能否另有房屋让两被告居住,以认真的工作态度来获得当事人信任和理解,使两被告终于同意再与原告进行调解。

  第三次,做好法律解释工作,将具体的法律法规耐心地对两被告讲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被告方终于愿从讼争房屋中搬出,但要求原告作出经济补偿。

  第四次,突破难点后再下功夫,经过上一轮调解,争议焦点已从原来的承租权转让而转移到了经济补偿问题。此时,法官着重做夏女士的工作,请她换位思考,告知现两被告搬出后居住的实际困难,且应考虑被告方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应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原告考虑双方系同事,原关系一直尚可,故愿意补偿2万元。

  第五次,借助外力合力化解,调动居委会、被告亲戚等再做被告方工作,经多方努力取得很好进展,被告方终于同意搬出房屋,且只要求原告补偿2.5万元。

  此时,周法官趁热打铁,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两被告限期从讼争房屋中搬出,原告给付补偿款2.5万元。日前,案件已顺利执行完毕。(记者 陈琼珂 通讯员 富心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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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慧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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