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个人非住房出租税率将由5%提至7%或1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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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个人非住房出租税率将由5%提至7%或12%
2009年02月20日 15:34 来源:法制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个人出租“非住房”性质的房屋,将不能按以往的最低5%的税率进行缴纳了。

  今天上午,北京市地税局发布了新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非住房出租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重新确定了“非住房”出租的征收率。

  据了解,目前本市个人出租住房,并未对房屋的属性进行区分,应征税费可以按分税种计征和按5%综合征收率计征两种方式计算缴纳。

  新通知规定,个人非住房出租应征税费可以按分税种计征和按7%或12%综合征收率计征两种方式计算缴纳。个人非住房出租月租金收入在本市营业税起征点(5000元/月)(含)以上的,综合征收率为12%;月租金收入在本市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的,综合征收税率为7%。

  市地税局征管处处长吕兴渭表示,以往不区分住房出租和非住房出租按统一税率征收的情况,与相同条件下其他类型纳税人相比较,存在税负不公平问题,也产生了一些避税现象。

  对于一些权属明确为“商用”的房屋、门脸房,按照与“住宅”收益相同的5%的税率征税,显然是不合适的。新规定将“非住房”性质的房屋剥离出来,体现了公平的原则。

  马上就访

  部分纳税人可以退税

  京地税征 [2009]37号文件明确,个人非住房出租应征税费可选择两种方式征收:一是分税种计征;二是按7%或12%的综合征收率计征。

  所谓分税种征收,是指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等在内的7种税费,按照国家现行政策分别计算缴纳。

  今天,市地税局明确表示,从2008年12月1日起,京地税征[2008]237号文件执行期间,个人出租非住房的纳税人已经按分税种方式缴纳税费的,可以按7%或12%的综合征收率重新计征,多缴纳的税费,可按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业内观点

  对房地产市场是个绝对利好

  对此中大恒基副总付严介绍,在目前整体环境比较低迷的阶段,去年年底商铺写字楼税率相对提高之后,出现了大量底商退租,开发商写字楼销售困难的情况。

  而今天商铺写字楼出租税率宣布下降,有利于盘活目前写字楼商铺出售出租困难的局面,适合当前下行的经济形势。既体现了出租税率的公平原则,也相对保证了开发商租户的权益,对房地产市场是个绝对利好。 (文/记者张媛)

【编辑:位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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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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