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楼市“黑天鹅”引发贷款责任大讨论——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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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察:楼市“黑天鹅”引发贷款责任大讨论
2009年06月29日 10:53 来源:证券时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上海莲花河畔景苑的在建楼房倒塌事件让全国的购房者忧心忡忡。毕竟,不少人购房最大理由在于这是看得着、摸得到的实物资产。可谁料到,没有地震,没有爆破,这项不动产居然就地卧倒了;而根据现行法律,购房者还得一分不少地缴付按揭款,天理昭昭,何处申冤!

  在为这些业主感到不幸的同时,我们理应对现行的住房按揭制度作进一步的思考。房屋抵押贷款属于消费贷款的一种。从民法看,贷款者和银行分别担当债务人和债权人的角色,而房屋产权便是银行发放贷款时收取的抵押品;但抵押品的灭失并不导致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关系的终结。按照我国的《民法通则》和以往的判例:如果抵押品受损,且抵押品已投保的情况下,则银行有权从保险金中优先受偿;如果没有投保,银行也能从追索贷款者的其他财产中优先受偿。由于我国尚未建立个人破产保护制度,这意味着银行有权利要求法院对贷款者的其他存款或资产实施冻结。

  其实,这一问题早在去年汶川地震期间就已引起广泛关注。当时有不少尚处于按揭期内的楼房倒塌,在全国范围内引发了“该不该还贷”的大讨论。此后,银监会已发布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金融行业呆帐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的规定,对于借款人(业主)因本次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帐并及时予以核销。”就此,不少购房者免除了还款义务,但地震的特殊境况能否适用于普通时期,显然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目前最大的问题在于借款者和贷款银行对于法律责任有着严重的分歧。大多数的借款人认为,房产证既然已经抵押给了银行,那么银行自然对此有资产保全义务,财产在此期间发生损坏,银行自然应该承认责任;即使退一步说,按揭贷款是基于房产购房行为的放款,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而商业银行则认为,按揭房屋坍塌导致抵押物灭失,银行的抵押权因此消灭,作为从合同的抵押担保合同自然终止,银行担保债权转为一般债权,但作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并不受任何影响,也就是说,业主仍然负有偿还按揭贷款的义务。

  显然,如果当前数万亿房地产按揭贷款是建立借贷双方如此模糊的法律责任认识之上,那么被银行视为最优质资产的按揭贷款将需要进一步地价值重估,甚至贷款利率也需要根据风险而进行调整。因为现行的贷款价值是基于楼房损毁、按揭款继续的假设之上,而这一假设如今被证明完全不符合中国民众心理的。由此,由偶然事件引发的楼房倒塌的“黑天鹅”事件,对于明确借贷双方责任,显然具有正面意义。(记者 张若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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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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