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勿贪小便宜 签订合同要谨慎——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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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房勿贪小便宜 签订合同要谨慎
2009年10月30日 09:55 来源:京华时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案情回放

  张某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位于朝阳区的房屋一套。在办理过户手续的前一周,张某在小区内偶然遇到另一购房者王某。王某得知张某刚购买了一套房屋后,表示愿意多加20万元购买张某的房屋。张某觉得有利可图,于是同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一个月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原房主违约未按照约定与张某办理过户手续,导致张某也未能按照约定与王某办理过户手续。后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张某辩称:是因为原房主违约将房屋再次售予他人,才导致未能按照约定与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应由原房主承担,与他没有关系。最终法院判决,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北京中原三级市场法务部解析

  案例中张某与原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办理过户手续前,将房屋另行出售给王某,张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合法生效的。但张某和原房主之间的合同与张某和王某之间的合同不是同一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只能由张某对王某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直接由原房主承担责任。当然,事后张某也可依据其与原房主之间的合同追究原房主违约的法律责任。

  律师提醒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约定,买卖双方在合同签订后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任何违约的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方,不要因为眼前的一点利益随意违约,否则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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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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