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对国企“地王”损失究责才能以儆效尤——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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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对国企“地王”损失究责才能以儆效尤
2010年02月11日 08:53 来源:工人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北京,大龙地产“地王”神话破灭,2亿元竞买保证金被北京市政府宣布没收;南京,招商地产和九龙仓集团共同拍得的南京市一幅土地的竞得资格被取消,已交付的2.45亿元(港币)竞买保证金被没收。大龙地产是隶属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商地产的最大股东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也是国有企业。(见2月8日《羊城晚报》)

  2009年,中国房地产市场的新鲜事层出不穷。其中,国企“地王”频现是一大亮点。有人把国企“地王”视为推高房价的一大原因,虽然从土地拍卖到实际建设有一个滞后期,但起码国企“地王”频现,大大推高了人们对房价上涨的预期,大量高预期转化为了现实购买力。同时,正在破坏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公平竞争。

  不少人认为,国企掏天价创造“地王”慷的是国家之慨,凭借的是国企受到银行的青睐,是去年天量贷款的最大流向目标。

  笔者注意到,不少专家以及个别官员认为,国企创造“地王”完全是市场和经营行为。我们撇开国有企业的归属和社会责任感不谈,就按照所谓的市场和经营行为来谈,在国企“地王”被收回导致的几亿元保证金被没收的损失中,国企领导层的决策者显然应该对此负责。作为承担国有企业出资人的国资管理部门,应该追究其盲目决策导致的国有资产损失的经济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就应该追究刑事责任,该追究行政责任的就应该追究行政责任。

  北京、南京两宗国企“地王”被收回,几亿元保证金被没收后,不论从市场经营角度,还是国企经营者的行政问责角度,都应该认真考虑追究其责任,从而遏制国企领导人不负责任地创造“地王”并间接推高房价的行为。如果有关部门对国企“地王”造成的损失没有严格的监督和考核,没有究责机制,也就是说只有决策权力而不承担决策失误的责任,那么,某些人在运用权力时就不会慎重、谨慎,就会盲目决策,无所顾忌甚至肆无忌惮地决策。

  只有严格追究国企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责任,才能对其他国企起到震慑作用,才能发挥以儆效尤的作用。□余丰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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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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