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办公用房属“公共利益”不应一刀切——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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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办公用房属“公共利益”不应一刀切
2010年02月25日 14:42 来源:山西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属于公共利益,一些从事拆迁法律实务的律师对此争论激烈。律师对搭“机关办公用房”之车,假“培训中心、会议中心”之名,行“宾馆、度假、休闲等娱乐场所”之实的现实状况表示忧虑。(2月24日《中国青年报》)

  有学者说过,“空泛的公共利益只是给行政权力的任意行使提供了正当的借口”,在界定什么是公共利益问题上,如果定义过广,而毫无边界,必然对保障公民的权益带来隐患。笔者看来,办公用房是否属于公共利益根本就不应该设立强制性条款,而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一些地方已经拥有豪华办公楼,如果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建设更加现代化的办公楼,这难道也算公共利益吗?

  《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公共利益做出了列举,共有7种情况被纳入到公共利益的范畴。新条例的起草专家之一北大法学院副院长沈岿教授认为:按照新条例的规定,我国在公共利益的界定上,比美国是要更加严格一些的。对此,笔者不敢苟同。沈岿教授讲述了美国一个案例:20世纪80年代美国通用汽车公司要建工厂,需要将底特律的一个镇的居民迁走,居民们提起诉讼,认为这并非公共利益,最终法院裁决属于公共事业,因为这个工厂可以提供6000个就业机会、几百万美元的财政收入。

  (见 《潇湘晨报》2010年1月22日)

  这个案例,很多法学家都在误用。实际上,这个案子的真实情况是怎样的呢?钱天国先生的 《“公共使用”与“公共利益”的法律解读》文章告诉我们:“2004年7月,该法院又推翻了1981年裁决,严格限制政府征收私人土地交由其他私人使用。”美国贝克博茨律师事务所张利宾先生在 《美国法律中政府对私人财产的 “征收”和补偿》一文中明确指出,这是“一个备受争议的、甚至被认为是臭名昭著的判例”、“本案的判决受到来自学术界、法律界和其它各界的强烈批评”、“该案最终被密执安州最高法院在2004年维恩县诉哈斯柯克案的判决所推翻”。

  其实,不论美国随后是否存在有认定商业行为属于公共利益的案例,都不是重点,重点在于当出现分歧的时候,由谁来裁决什么是公共利益。美国人是通过法院裁决,而新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存在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笔者以为,这样的规定难说比美国严格。甚至根本没有跳出“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不公平窠臼。

  新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公共利益界定问题上,实质上是严格与宽泛并存。整体而言,仍然没有做到严格。在城市危房改造方面,新条例很严格——第三条第五款明确规定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属于公共利益,在第十三条又特别对此进行限定“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这是值得称赞的地方。但对于政府办公用房,却并没有单独列一个条款做出类似限定,这很可能会为将来政府滥用权力留下 “突破口”,将办公用房一刀切地列入公共利益,严重影响了 《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严密性。

  国家机关办公用房是否属于公共利益,应该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并广泛征求市民意见再做决定。对于那些重复搞市政大楼建设的城市,不管理由多么冠冕堂皇,都不应该认定为公共利益。欧木华(湖北 医务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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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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