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税费以房款总价为基础 附加条款应写入合同——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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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缴纳税费以房款总价为基础 附加条款应写入合同
2009年06月18日 12:49 来源:重庆晨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市民包女士:我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在开发商那里买了一套新房,已经办理了相关款项的手续并签订了正式的购房合同,但现在开发商说价格低于市场价,需经过重新评估后按评估价格缴税才能办证,请问是否需要重新按照市场价评估。

  晨报地产:据了解,目前税费缴纳皆是以房款总价为基础的进行缴纳的,不存在您所说的这种情况。

  附加条款能否合同备案?

  市民秦先生:签定合同时,为确保开发商所出广告真实性和协商一致后,问题处理有所依据,所协商的附加条款能否记入合同备案中?

  晨报地产:您与开发商进行协商的附加条款在纸质合同中有所体现,那么网签备案的合同与您所签订的纸质合同内容是一致的,只是签订的形式不同而已,建议将附加条款写入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记者 沈晓东)

【编辑: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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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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