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帮助:离婚后承租的公产房怎么处理?——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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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帮助:离婚后承租的公产房怎么处理?
2009年06月19日 15:57 来源:天津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案件回放:我承租一处公产房,是离婚时法院判给我和孩子居住的。之后为了方便生活,我把几家共用的厕所改成厨房自家使用。因为种种原因我有段时间没在房子里居住。回来时发现,前夫的妹妹强住在变更用途的房间里不走了。听一位法官说因我私改房屋违法,所以打官司也赢不了。但是这件事儿已经严重影响了我的生活,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办?

  李梦婧律师:笔者认为,您居住的房屋属于伙单,几家共用一个单元,厨房和厕所在厅里应是几家共用。您所居住的伙单属于公产房,产权属于国家,您享有承租权。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您未经房管部门同意擅自更改伙用房屋用途不但侵犯了产权人的权益,而且损害了其他伙用该间房屋承租人的使用权。所以,这一行为本身违法。

  但是这一违法行为不能直接导致您前夫的妹妹强行搬入的行为因此而合法。例如,张三通过盗窃取得的财物被李四抢去,而李四不能基于这一财物是张三非法取得的就因此合法。您和您前夫的妹妹的违法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不能因为您有违法行为在先所以就不能要求您前夫的妹妹搬走。您前夫妹妹的行为已经造成了您的实际损害事实,这一行为又具有违法性,并且她这一违法行为和给您造成的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因此,您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前夫的妹妹搬出房屋。(记者 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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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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