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50年,老房我没份?——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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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婚50年,老房我没份?
2009年06月22日 10:51 来源:广州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最近,直系亲属间发生的卖房纠纷时有所闻,儿子冒用父母名义卖掉房子,让老父母居无“定所”。读者谭先生向记者反映了他的烦恼——妻子埋怨他卖了两人的共有房屋,打了差不多10场官司,买卖合同都依然有效。

  事件回放:

  谭先生有一栋海珠区南华东路的两层半私房,原有面积约45平方米,后于1978年改建成约118平方米。该房是他父亲生前的财产,就在他与妻子结婚前3天,于1957年5月才正式归到他的名下。后来改领房产证时,他没有把妻子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2002年,他与妻子到美国陪伴女儿,他住了半年后就回来。2005年年底,他自作主张以39.9999万元把房子卖掉。妻子听说要卖房,连忙从美国回来,不准丈夫卖房。当时买方已支付了两万元首期,要求谭先生双倍赔定金。谭太太认为签合同才没几天就要双倍赔定金是“飞禽大咬”,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合同。结果她与丈夫在随后的一系列官司全部输掉,法院认为房产是丈夫婚前财产,丈夫有权出售。直到今年3月,谭先生才履行法院判决,把房子移交给买方,中间还扣掉约4万元的滞纳金。

  谭太太非常不理解,为什么她与先生结婚50年,房子居然自己没份?记者为此咨询了满堂红法务部负责人许彦斐。许彦斐告诉记者,法院的判决的确没有错。从2001年4月28日实行的新《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的财产,除非有书面约定,属于一方所有。以前曾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婚姻存续8年,婚前个人财产(房产)作为共同财产。新《婚姻法》的施行,已相当于废除了原《婚姻法》以及之前作出的所有司法解释。

  谭太太认为,就算原来45平方米的老房子没有份,她对房屋改建而增多的73平方米也应该占一半。许小姐解释道,根据《物权法》规定,添建部分是附着于原有土地上,为原址加建,房产产权依然属于谭先生一人所有,房屋改建的投入可被视为夫妻两人共同财产,谭太太可以向谭先生追讨有关财产,但也不能改变房屋产权的归属。

  专家解读:

  中原地产有关人士告诉记者,目前较多发生的是夫妻共有财产的法律纠纷。当夫妻共有财产的房屋产权仅登记了其中一方的名字时,买家要确认夫妻双方出售房屋的意愿是否一致的。夫妻离异后出售名下联名物业的,若房屋尚未做好析产,买家则不宜购买;若房屋已做好产权分割,买家要确认产权归属夫妻哪一方;如果产权由夫妻共同拥有,在过户当天夫妻双方必须同时到场。离婚协议书中没有明确规定该物业归夫妻哪一方处置,即该物业处置权不清晰,所有权存在瑕疵。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此类物业是不能交易的。

  记者采访了两位读者,发现不仅仅是普通消费者,甚至连地产中介人士都不是很清楚了解新《婚姻法》关于婚前财产的有关条款。读者张小姐告诉记者,父母的遭遇与案例中的谭太太一样,要求男朋友有房才结婚,但看了谭太太的案例才知道,原来按照新《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若无书面约定,将永远属于一方所有。她觉得,若两人有小孩,她会要求先生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以确保自己的权利。

  袁小姐是单亲妈妈,她卖房时中介并不清楚法律的有关规定,明明她卖的是婚前购置的房产,房产证出证日期也明确是在婚姻登记之前,经纪还是要求她复印法院的离婚判决书以及到民政局开立“无结婚记录证明书”,无形中让她再次蒙受个人隐私公之于众的羞辱。

  买房小贴士:

  合富置业有关人士表示,购买联名房产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注意查册的产权人人数及其身份情况;2.核实每一签约人的身份情况是否与查册表一致,有无遗漏签约人; 3.受委托签约的,查看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对委托书有怀疑的,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关申请查证。

  夫妻婚前财产相关法律条款

  新《婚姻法》关于夫妻婚前财产的条款: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记者 李凤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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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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