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照顾老人以“房”相许 养兄现身要回房产权——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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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事照顾老人以“房”相许 养兄现身要回房产权
2009年10月09日 11:42 来源:扬子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热心同事陪伴孤寡老人走完人生最后一程,并帮他料理了后事。事后,他理所当然地搬进孤寡老人留下的房产。可就在这个时候,一位自称是孤老弟弟的人找来,要求继承房屋。原来,这人是孤老的表弟,解放前被孤老的父母收养,与孤老以兄弟相称。尽管他没有尽到孝心,但他与老人确实是养兄弟关系,依法享有继承权,所以法院判决热心同事交出房产。

  陈峰跟任强是同一家单位的退休职工,两人做了几十年同事,关系非常“铁”。陈峰终身未娶,父母早已作古,又没有兄弟姊妹,只身在南京生活,不免孤苦伶仃。幸好有任强一家时常嘘寒问暖,关心他照料他。今年2月,陈峰因患病无法自理生活,住进了养老院,入住手续是任强办的,入住协议上亲属一栏填写的是任强,留的联系电话也是任强的。

  住进养老院没几天,陈峰就因病情恶化离开了人世。养老院赶紧通知任强,任强过来后,按传统风俗帮陈峰料理了后事。随后,他搬进陈峰留下的房屋中居住。

  没过几天,忽然来了一位不速之客——一位60多岁的老头。这个老头叫李高明,他自称是陈峰的养兄弟,要求继承陈峰留下的房产。“我跟陈峰本来是表兄弟关系,1944年,我父母双亡,陈峰的父母将我接到陈家生活,并认我做养子,后来我就改口叫陈峰父母爸妈,叫陈峰哥哥。我们是养兄弟关系,他去世后,遗产依法应当由我继承。”

  对于这位不速之客的说辞,任强不敢相信,也不愿相信。由于他执意不肯让出房屋,今年7月,李高明一纸诉状将他告上了南京白下法院。

  法庭上,任强说,房子是陈峰主动给他居住的。“我俩关系一直很好,我帮陈峰修过房子,照顾过他的生活,就连他随身携带的字条上写的都是我的名字。他感激我,所以把房子让给我居住。”据任强介绍,陈峰还曾决定要将房子赠送给他,只是由于办证时手续遇到麻烦才没有过户成功,但是他跟女儿的户口都在陈峰的房子里,可见陈峰是同意将房子给他的。任强认为,李高明只是跟陈峰一家共同生活过,并没有办理收养手续,所以没有继承权。陈峰作为孤寡老人,去世后,房产应由国家收回,他作为照料过陈峰的同事,依法享有使用权。

  李高明向法官出示了一系列证据,包括户籍资料,亲戚的证词,居委会证词,极力证明他与陈峰父母是养父母关系并共同生活过。

  李高明究竟是不是陈家的养子?法院认为,解放前收养法还没实施,自然不存在收养登记,按照当时法律的关系,只要亲友证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即使未办理收养手续,也应该按收养关系对待。本案中,李高明提供的户籍资料和证人证言,都能够证明李高明与陈峰的父母是养父母关系,并且共同生活过,在收养法实施后,虽然没有办理收养手续,但按照规定,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因此,李高明和陈峰是养兄弟关系,李高明依法享有陈峰房产的继承权。任强反复强调,陈峰生前曾表示将房产赠与他,但他却拿不出证据证明这一点,所以法院不予认可。任强还表示,他照顾过陈峰,所以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法院认为这并不能改变房屋的归属问题。最终,法院判决陈峰的房产归李高明所有。

  记者了解到,此案是最为典型的孤老遗产纠纷——很多孤寡老人由于没有子女,仰仗热心的个人或机构照顾,老人出于感激之情承诺将遗产留给该个人或机构,却没有留下正规遗嘱,待他(她)去世后,忽然冒出个亲属抢遗产,没尽孝心,却能凭血缘关系或亲戚关系夺得遗产。法官提醒,孤寡老人如有意将遗产赠与个人或机构,应及早立遗嘱。(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记者 白研 梦霞 陈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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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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