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生活唯一用房不得抵债 司法解释何为"一套房"——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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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生活唯一用房不得抵债 司法解释何为"一套房"
2009年11月23日 12:51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司法解释规定生活用房不得抵债———

  本市某法院上周发布的一项调研显示:由于司法解释只规定“生活必需居住的唯一用房”在执行中不能拍卖抵债,而没有规定房屋多大面积算是“生活必需用房”,导致该院2009年受理的13起“一套房”案件均未能执行。记者从北京多家基层法院了解到,受“一套房”不能执行的影响,越来越多的“一套房”执行案件积压在法院,导致包括贷款银行、债主等申请人手里的胜诉判决成了“空头支票”。

  昨天一位基层法院执行庭庭长告诉记者:“‘现在钻‘一套房’不能执行空子的人越来越多,比如买商品房写儿女的名字,在被执行时以自己名下只有一套生活用房为由要求‘豁免执行’。”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所谓“一套房”不能执行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其中第6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一被民间俗称“一套房不能执行”的规定,由于对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需居住房屋”的标准不清,使法院执行陷入困境。实践中,法院执行人员就经常碰到这样的情况,被执行人因为拖欠房贷或其他债务被判还钱。法院执行过程中发现,该老赖住着一处上百平方米的大房子,却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老赖本人往往以自己仅有一套生活用房按照司法解释不能执行为由,抵赖法院执行。

  据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出台后,目前只有南京市中院出台了适用于当地的“一套房”执行的最低标准,该标准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8平方米。按照该规定,被执行人家庭的居住面积如果超过这一标准,法院可以通过“以大换小”、“以近换远”等方式,将老赖的大面积房屋拍卖抵债,而为其置换或者租赁到小面积的房屋居住。而目前北京还没有针对本地的“一套房”最低标准。

  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限制老赖高消费的9项内容开始征求意见。记者注意到,该9项高消费的限制内容只规定了老赖不能购买不动产,却并没有规定老赖不可以居住大房子。

  对此,有关法官建议在房屋已成为居民家庭最大资产之一的今天,北京应尽快出台“一套房”执行的最低标准。该标准可以参照上年度人均最低住房标准建筑面积或《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积确定,打破老赖们躲避法院执行的“避风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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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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