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位于水西门街的私房,却被我市某局作为直管公房交给开发商拆除。为讨回公道,房主李先生将该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近日,迎泽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太原市某局赔偿李先生11万余元。
李先生的父亲原在水西门街有私房16间,1958年私房改造时经租14间。1994年1月15日,太原市某局下发关于落实李父私房问题的通知,撤销对水西门街西房6间的经租,退还给李父自行管理。通知下发后,李先生曾进行过产权证办理的准备工作,但至今未取得产权证。1996年1月16日,李先生的父亲去世,李先生作为惟一继承人继承了父亲的全部遗产。因6间西房一直由太原市某局管理,2008年山西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对6间西房所在区域进行开发时,太原市某局与开发公司达成拆迁协议,6间西房被开发公司拆除。事后,李先生将太原市某局诉至法院,称该局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停止侵权,按照市场价赔偿房屋价款30万余元。
法院认为,李先生取得水西门街西房6间的所有权后,虽未取得产权证,但没有证据证明李先生抛弃了其对6间西房的所有权,在此情况下太原市某局将该6间西房当作直管公房与开发商签订直管公房拆迁补偿协议,致使开发商拆除了该6间西房,太原市某局行为侵犯了李先生作为所有权人的权利,且导致房屋灭失,李先生要求太原市某局折价赔偿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李先生关于要求太原市某局停止侵权的主张因房屋已拆除无必要,法院不予支持。 (赵继钊)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