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拟设定商品房保修期 不履行最高罚款20万——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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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拟设定商品房保修期 不履行最高罚款20万
2009年09月23日 15:36 来源:西安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昨日(9月22日)审议《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并听取全省审计及财政收入情况的报告。本报摘要刊登相关内容。

  昨日(9月22日)上午,《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审议,条例除增加施工方应为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内容外,对房屋保温、防水等最低保修期也提出了明确规定。

  从上海的“楼脆脆”到成都的“墙歪歪”,再到北京的“墙脆脆”和别墅“胶水门”,今年以来,人们除了关注一路走高的房价,也对房屋质量越来越揪心。

  据了解,条例中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保温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等工程的保修期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的保修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保修期均为2年。

  在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在商品房销售合同质量保证期限内,如果出现工程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责任和维修费用,建设单位可依法向有关责任单位追偿。

  条例要求工程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明确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等。如果不出具或出具内容不规范,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保修期限内出现的房屋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如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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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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