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擅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 最高罚20万——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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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擅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 最高罚20万
2009年11月23日 16:45 来源:成都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俗话说“买房一阵子,住房一辈子”,买房置业、房屋装修……物业管理涉及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昨日,市房管局就市民购房、装修以及业委会职责、物管公司续聘和选聘等四个方面问题进行了解读。

  购房者如何对物管进行“挑选”?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企业是由开发建设单位选聘,购房人在选房的时候应当了解清楚,并可以通过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平台查看物业公司的信用记分和资质等级。该负责人表示,针对违规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口子费”“出入证工本费”“电梯使用费”“楼道维护费”等费用的情况,装修人可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他还表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违规的单位将被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个小区的物管去留或重新选聘由业主大会说了算。”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按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法定的物业管理必需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而业主委员会应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60日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是否续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表决。双方续约的,应当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不再续约且需以委托方式管理的,业主大会应当及时依法选聘其他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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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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