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首推“交楼标准样板房制度”——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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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东莞首推“交楼标准样板房制度”
2009年08月28日 14:2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东莞8月28日电(李映民 曾倩文 李纯)广东省房地产行业协会与广东20余家地级以上市房协近日联名发出“借鉴东莞市商品房预售项目按交楼样板房标准交付“的倡议。

  此前从今年的五月一日起,东莞市建设局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商品住宅工程交楼标准样板房制度”,此举在全省乃至全国尚属首例。

  东莞市建设局房管科叶伟林科长今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二00七年以来,东莞市房地产投诉大幅上升,其中有四成是关于商品房建筑质量的。

  叶伟林介绍,在现行的商品房预售制度下,买房人只见图纸不见实物,关于商品房的建筑质量、装修标准、配套设施及设备等重大事项仅靠开发商一张嘴,购房者几乎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进行交易。业主在收楼时发现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或房屋达不到预期就会向建设局投诉,常常出现开发商不认错,业主不愿妥协的状况。为了减少购房纠纷,建设局局提出了建立交楼标准样板房制度的设想,从施工源头上保证商品房质量,得到了省建设厅的支持。

  合富辉煌东莞市场研究部总监林毓群认为,商品房买卖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房地产行业的标准不明晰,不知道要以什么样的标准去衡量房屋是否合格,《交楼样板房标准》的出台针对性地解决了这个问题。

  据东莞市建设局介绍,交楼标准样板房(以下简称样板房)制度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前,按照商品房销售合同装修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提前施工完成,日后用于施工单位施工、开发企业销售和房屋交付给业主时作为参照标准。该样板房与发展商为推销而设置的“装修展示房”是完全不同的。它要求房内各部位必须在显眼处明示建筑材料的名称、规格,但不得使用“高级”、“名牌”、“优质”等不确定的字眼。作为业主收楼对照的标准,样板房一旦设置不得变更,且只能在开发企业发出收楼通知书满三个月及与样板房同一期商品房取得《商品房权属证明书》后才能撤销。

  另外,业主收楼后发现所购商品房达不到样板房标准的,可向开发企业提出整改,开发企业必须无条件进行整改,直至达到样板房标准为止。

  叶伟林科长分析指出,通过样板房检查,增加了开发商和施工单位的质量意识,督促其严格按图施工。同时,由于样板房和以后购房者所收楼一模一样,可以降低业主对商品房质量的期望值。此举既避免了业主收楼时因对合同条文的不同理解而造成的纠纷,也可减少开发商发布虚假信息欺骗消费者。

  作为建设大省广东的“样板房试验田”,东莞的商品房交楼标准样板房制度正在一步步积累着经验,或将对全国的房地产市场产生良性影响。(完)

【编辑:齐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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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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