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9种房子不得出租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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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9种房子不得出租
2010年01月08日 11:25 来源:广州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案例:小林家在荔湾区有一套老房子,近日小林听说该套房子有可能被纳入拆迁范围,目前该房子正在出租,小林想了解如果这套房子将来被列入拆迁范围,是否还能继续出租直到正式拆迁?

  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1)未取得房地产权证或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2)权属有争议的;(3)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4)共有的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属于违法建设的;(6)属于危险房屋的;(7)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8)已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

  出租人违反《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出租人是自然人的,由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0元罚款,出租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记者 陈白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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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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