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上调普通住宅价格标准 相关税收政策不变——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房产新闻
    天津上调普通住宅价格标准 相关税收政策不变
2010年02月25日 17:15 来源:天津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昨天从市地方税务局获悉,日前,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宅价格标准的通知》,决定从3月1日起,上调普通住宅价格标准。界定普通住宅价格标准调高后,购房者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市地税局人士解释说,普通住宅价格标准调高后,相关的税收政策并没有改变。一是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按成交价的1%征收契税;二是个人购买90平方米(含90)至144平方米之间普通住房的,按成交价的1.5%征收契税;三是个人购买144平方米以上(含144)及其他房屋权属转移,或者购买144平方米以下住宅,但成交单价高出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一律按成交价的3%征收契税。

  个人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营业税税率为5%,再加上结合在一起的0.55%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事业发展费和防洪工程维护费共计5.55%。

  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按20%税率计算个税。不能出示房屋原值,按房屋成交价1%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税。

商讯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