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租赁房屋3日内须到派出所备案——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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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租赁房屋3日内须到派出所备案
2010年05月26日 14:39 来源:长春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出租人不向公安机关登记,处以警告、罚款月租金5倍;出租人明知出租房屋有违法犯罪不报告,处以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25日,长春市公安局户政处副处长刘志宏向记者介绍,按照公安部和省公安厅的部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我市即日起开始对出租屋和流动人口全面开展清理整顿。

  清查出租屋

  打击违法犯罪

  刘志宏介绍,为推进公安信息化建设,强化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动态管控工作,确保社会治安稳定,保障公民合法权益,长春市公安局组织派出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清理整顿工作。

  目前正值外来人员进城务工的高峰期,也是出租房屋和承租人员大量变动期,公安机关将摸清出租房屋、公寓、工地、房屋中介等行业场所及从业人员信息,及时发现打击隐藏在出租房屋内的违法犯罪活动。

  据介绍,公安机关近期将展开一次大的清查活动。

  来到居民家中

  进行核查登记

  “此间,全市派出所将以社区流动人口管理站为依托,由社区民警、社区保安员等组成工作组,会同街道、乡镇(村)屯、社区工作人员等,着装整齐、仪表整洁、佩戴工作证、文明礼貌地深入到行业场所、工地、出租房屋中和居民家中进行核查登记,核查承租人员和暂住人员合法有效证件并及时办理居住证。”刘志宏希望,广大市民要积极配合、支持公安机关的工作,当您或周边邻居有房屋出租的要互相提醒,租赁房屋行为要依法行事。

  3日内须到公安机关备案

  市公安局户政处处长孟宪武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寓经营者、雇用外来暂住人员的单位及房屋出租人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居住证;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3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承租人无有效证件免出租

  孟宪武指出,出租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在以营利为目的租赁行为开始之前,房主必须在承租人第一次有意向租房时查验承租人合法有效证件,无合法有效证件的,坚决不能出租。

  房屋中介机构是联系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桥梁,中介机构的法人或业主,要主动与当地派出所取得联系,把出租房屋相关信息提供给派出所,以便日常管理。当承租人第一次上门询问、电话咨询或其它方式租房的,如对方无合法有效证件的免谈、免出租,确保安全。

  情节严重处5日以下拘留

  “出租房房主通过网络、报纸、广告等途径出租房屋的,也要主动与出租房所在地派出所取得联系,提供房屋相关信息。”孟宪武介绍,当承租人第一次与房主联系租房时,房主必须查验承租人合法有效证件,如没有合法有效证件的免谈、免出租,以保证出租人、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5倍以下的罚款;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3倍以下的罚款。(记者 张席贵 实习生 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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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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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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