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后悔权”是维权还是扰乱市场?——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房产新闻
    评论:“后悔权”是维权还是扰乱市场?
2009年06月15日 11:26 来源:大河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买房,对于老百姓来说是件大事,少不了左挑右选、思前想后。近日,有消息称,即将修改的消法将考虑对包括购房在内的三类商品交易活动适用后悔权制度。消息一出,引来众议。

  背景新闻

  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迎来第一次大修改。近日,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教授在介绍消法修改的大方向和趋势时提出,买三类商品应有后悔权。

  “要建立冷静期制度,也就是后悔权制度。原则上让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特别是对于电视直销商品。还要增加消费者安宁权制度,增强公权力的行为保护。”刘俊海认为,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未必适用于所有消费行为,但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适用后悔权制度: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

  消息一出,立即引发众多议论。消费者在高兴之余,又不免担忧:“如果真的有了后悔权,商家自卖自买就更方便了,岂不是给虚高的房价火上浇油吗?”“炒房的投资、投机者是不是消费者?投资者和置房自住者在消法中又如何区分?”

  而有的专家则认为,试用权适用于特定商品,推行试用权当逐步进行,买房暂不宜适用后悔权。

  据相关报道整理

  [说法一]

  什么是后悔权?

  尹保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后悔权,指购买特定商品或接受特定服务的消费者在一定时间内享有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即无理由退货的权利,本质上属于消费者知悉真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的延伸。

  我认为,冷静期制度的说法比后悔权更为贴切。“后悔”给人一种消费者出尔反尔,不守信用的感觉,不仅容易造成不必要的误解,甚至还会导致某些人担心对正常的市场交易造成混乱,并因此反对该项制度。现行法律规定了特定产品的“三包”服务,还没有对冷静期制度作出明文规定。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塑造公平有序、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将要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可能对这一制度作出规定。

  冷静期制度起源于美国,起初主要用于规范直销企业的销售行为。消费者在购买直销产品的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易受直销员面对面销售方式的影响,有时会出现不理智的冲动性购买,因此允许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无理由向直销企业退货的权利。消费者从购买产品之日开始计算,他们被同意向直销企业进行退换货的这段时间为冷静期。冷静期制度对于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防止直销员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规范直销企业行为、塑造诚信市场秩序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美国冷静法规定:在3天之内,消费者可以退货,而不受任何补偿性罚款。美国50个州几乎都制定了各自的冷静法规,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还制定了全国性的冷静法规。在欧洲,很多国家的冷静期制度,适用于更广泛的消费领域。

  [说法二]

  买房是否适用后悔权?

  正方:支持买房适用后悔权

  张志勇(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买房适用后悔权可以更好地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由于开发商在商品房开发、价格信息等方面处于垄断地位,在房屋面积、建筑材料、配套设施、交付使用期限等方面拥有绝对话语权,这导致虚假宣传、价格欺诈、房屋面积缩水、质量低劣、售后维修无法保证等成为家常便饭。后悔权制度能促使售楼者如实反映房屋的特性、缺陷,避免误导购房,购房者可以根据真实的信息作出选择,这会更好地保护处于信息弱势的购房者的利益。

  买房适用后悔权促使开发商加强品牌建设,重点在提高房屋质量,售前、售后服务水平等方面下工夫,树立品牌形象,加强诚信建设。以法律的形式赋予购房者“反悔权”,不仅有利于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更为重要的是,可以将不注重产品质量及信誉的不良开发商驱逐出房地产市场,而注重产品质量、信誉良好的开发商将会因在购房者心目中建立起的良好信誉从而获得长远发展,实现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我国目前实行的期房销售制度,从交付定金到认购、签订买卖合同,再到房屋交付,有很长一段时间,因此对购房后悔权的行使期限、行使条件、救济手段等需要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这样才能做到既防止购房者恶意退房,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又起到监督制约开发商的作用,从而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张彩娟(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如果我国拟规定的冷静期制度(“后悔权”)适用于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如购买汽车、房屋等)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并不适用于所有的消费行为,那么就无需担心该项制度的建立会损害正常的商品销售秩序。相反,建立了冷静期制度,一方面能够督促生产者、经营者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提供更优质的售前、售后服务,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全面、真实、客观的产品信息,这样才能树立良好的信誉,减少退货麻烦,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另一方面会增加质量低劣、虚假宣传坑害消费者的不良企业的运营成本,这些不良企业会逐步被驱逐出市场,促使整体消费环境优化以及商品与服务质量的提升。

  反方:反对买房适用后悔权

  吴小锋(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买房适用后悔权首先会对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带来不利的影响,破坏市场行为的可预期性,从而威胁市场交易秩序。由于市场经济规律的影响,房屋价格不断变化,如果赋予购房者后悔权,购房者很可能依据房价的涨跌来选择是否反悔,导致整个房地产交易秩序的混乱。

  其次,可能导致不良房地产商操纵市场价格。最近有媒体披露,一些开发商用“左手卖出,右手买进”来制造楼市虚假繁荣的景象。在没有后悔权的前提下,开发商都能采取这种手段欺骗消费者,一旦有了后悔权,开发商制造虚假繁荣的景象会更加便利,会进一步加剧与消费者之间在信息上的不对称,给虚高的房价火上浇油。

  最后,还会给楼市招来更多投资者和投机者。炒房者没有了炒房被套的担心,可以无所顾忌地在炒房路上放手一博,合适就买,不合适就退。在“炒房者”的助推下,房地产市场极有可能成为有涨无跌的市场,虚高不下的房价会被推向更高,最终吃亏的是急需解决自住的购房者。(记者申丽洁)

【编辑:傅丽
商讯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