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反对“后悔权” 称与《合同法》冲突——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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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商反对“后悔权” 称与《合同法》冲突
2009年06月16日 09:32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继近期透露将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大修时增加购房人“后悔权”后,6月15日,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俊海在新华网的访谈中,详细解释了后悔权。但昨日几乎所有接受调查的开发商,对正式合同的后悔权持反对意见。

  开发商称后悔权与《合同法》冲突

  远洋地产市场总经理肖劲表示,后悔权在发达国家的执行是以个人信用制度健全为前提的,目前中国内地个人信用体系远没有到可以追溯恶意退房者的程度;此外,对刻意占有房产资源的人缺乏约束。

  协成经纪营销总监丁沪、亿城营销总经理遇秀峰、顺开房地产总经理王宝海等皆表示,以目前的认购期七天左右的时间,已经能够解决后悔问题,如果有必要,可以考虑延长认购期到14天,如果将后悔权延续到合同签订后,会面临与《合同法》撤销权冲突的法律问题。但刘俊海认为后悔权和合同法的撤销权是单独的制度设计。

  刘俊海希望开发商有自信面对后悔权

  记者调查的开发商基本都对此举持反对态度。刘俊海对于开发商集体反对感到意外,他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开发商应该有更多的自信来面对后悔权,他觉得主动接纳后悔权能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对于恶意退房和个人信用系统的不完善,可以通过另外的渠道追究恶意行为组织者的民事责任,是具有操作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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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俊海表示,后悔权在西方发达国家的早期也曾不被接受的,但是后悔权能促使开发商把重要信息全面、真实、客观、公平地披露出来,这样消费者行使后悔权的概率就小了。

  为了防止滥用权力,他认为需要严格限定消费者后悔的时间,目前发达国家主流期限是三天到十四天,考虑到消费者在当前不太规范的市场环境下往往不够理性,应该是长一些的时间,如14天。 (记者张家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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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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