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后悔权拟进“消法” 严防助长投资冲动——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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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房后悔权拟进“消法” 严防助长投资冲动
2009年06月17日 09:44 来源:上海证券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嘉宾:易居(中国)研究中心主任 陈啸天

  主持:本报记者 于兵兵

  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将迎来第一次大修。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在介绍消法修改趋势时提出一个震惊楼市的观点,即建议对三类产品建立消费者冷静期制度,也就是后悔权制度,其中一类是购房购车等交易额巨大的购买行为。原则上让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

  对此,楼市各方反应不一。本期上证演播室,记者就此专访易居(中国)研究中心主任 陈啸天。

  上海证券报:购房后悔权在近日成为舆论焦点之一。我们应该怎样理解新消法的这一专家建议。它有哪些积极意义?

  陈啸天:后悔权制度的建立,赋予购房者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撤销合同从而逼使开发商如实做出说明的权利,避免了开发商对楼盘的价格、质量等总是或多或少进行夸大,这会更好地保护处于信息弱势的购房者的利益。

  “后悔权”出发点是为了能够保护购房者权利,对于整个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发展会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也可以促使开发商加强品牌建设,提高建筑质量。

  另外,理论上,现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间已经很长了,到了大修的时间点,毕竟市场也有很多变化。关于赋予公民买房后悔权的建议,对老百姓来讲,确实是很大的进步,不过关键还要看细则出来以后如何定后悔期的时间节点问题。

  但需要提醒的是,“后悔权”在执行的标准细则和执行力度上还有很多不明确的地方,因此,有必要提醒政策制定方,法规仓促推出有加剧市场混乱的可能。毕竟,“后悔权”来源于西方,早已趋于完善,但仅限于网上购物、邮购、电视购物等所谓的“远距离购物”范畴,它对于购房、购车等大额交易却没涉及。

  上海证券报:购房“后悔权”可能带来的操作问题有哪些?

  陈啸天:一种情况是“后悔权”可能成为投资与投机者的工具,助长投资和投机行为,反正大不了我找个理由退了就是嘛,很难体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甚至有可能被一些开发商利用,制造项目热销的假象,加剧市场的不稳定。反之,如果房价下跌、楼市低迷,给予消费者“后悔权”,大家都纷纷退房,风险将会转嫁给开发商。

  另外,对政府来说,监管难度大增,房管部门和银行工作效率也会大大降低。后悔权一旦实施,其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大众对退房行为的无所顾忌。对于这些所退房源,监管部门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精力去进行考证,以确定哪些是适用“后悔权”的,在政府有限的资源配置下,显然是不切实际的。退房潮会使房产管理部门房屋备案出现大量的反反复复,做太多无用功,严重降低其工作效率。同时退房潮的出现,不仅使得银行已经审核的购房者申请的工作变为泡影,还要和开发商之间进行资金的再次核算,其工作效率也会受到影响。

【编辑:位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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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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