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积金“改革”的冲击波还没有结束,但就这次风波的本质而言,无论要求提取部分公积金的市民必须在账户内存留6个月的缴存额,还是给广州以外买房提取公积金设置程序“路障”,根子上无非是“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保护主义的翻版而已,如果继续深入,恐怕要从产权意识和住房公积金整个制度设计的合理性上找原因了。
据全国住房公积金中心今年3月统计数据,截至200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为20699.78亿元,同比增长27.54%;缴存余额首次破万亿,为12116.24亿元,住房公积金无疑已经成为全国最大的公共基金。从去年开始,面对住房公积金积累额日渐庞大的局面,有很多“改革”方案就开始打上了公积金的主意。
例如,为了刺激内需,有人建议将住房公积金用于买车,刺激车市;建设部也表示,关于将住房公积金用于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的试点正在紧锣密鼓进行;再比如,北京市朝阳区不久前披露,朝阳区准备对区域经济作出重大贡献的金融机构给予支持政策,并积极争取成为全市首批金融企业住房公积金奖励政策试点区。还有:山东省莱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子女上大学期间学杂费。诸如此类的方案,都是为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便捷设计制度的通道,这和广州公积金中心设置障碍的做法不可同日而语,但所有方案的共同特点是:没有尊重真正的产权人的意愿。《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现实的扭曲状态是,一方面公积金的主人对公积金的管理投资事宜一无所知,也无法自由提取,另一方面,作为保姆的管理中心却以主人姿态频频对主人的财产进行设限或设计新的“使用方案”,这样的怪相,恐怕只能从整个制度设计找原因吧。
按照目前的架构,住房公积金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储,财政监督”的模式,事实上这只是一个海市蜃楼般的空中楼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投资决策者,其本身却是一个“虚幻”的结构,承担决策大任的成员全部是兼职人员;处于核心地位的管理中心却是一个无资本金、无风险承担能力、无金融牌照的“三无机构”,管理着庞大的民众资产,却又缺乏任何监督。而投资渠道的单一又让公积金管理中心彻底沦为一个可有可无的机构。就制度的合理性而言,我们根本找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存在的理由和价值:如果管理中心就是为了缴存和发放贷款、购买国债,那么根本没必要设立专门的机构来养一大帮人。据全国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数据,2008年公积金的收益率只有可怜的1.4%,远远低于同期银行的存款利率和国债的收益率,但业务支出却高达283.46亿元,同比增加了78.48亿元,增幅为38.29%。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单管理成本昂贵,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资金安全难以保障,大案要案频发。
鉴于现有的制度的最大弊端是一方面不能体现真正主人的产权,另一方面,监管失灵,费用高昂。改革的路径应该在明确产权和监管制度的减负上下工夫,而不是如同广州公积金中心一样,为了部门利益而走岔路。
由此,笔者建议,废除目前的住房公积金中心作为管理者的制度模式,而是将其改造成为独立的住房银行,按照社保基金的运作模式设置监管和投资体系,给住房银行赋予投资资本市场的一定权限,以提高目前惨淡的收益率,解决资金沉淀问题。同时,在公积金的使用和提取上,一定要方便产权人,尊重产权人的基本意愿,而不是无视产权人的意愿搞什么廉租房试点。一个社会的进步,要从尊重公民的财产开始,在《物权法》已经施行的情况下,在产权意识上公权力不应该倒退。如同广州公积金中心一样的改革举措在当下具有典型的制度警示意义。
特别需要提醒,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是公民的住房储备金,应当强调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严格控制在居民买房和租房上,如果将住房公积金用于弥补大病医疗、交学费这些窟窿,就等于对其未来的住房资金形成了“挤压效应”。在此,笔者建议加快《住房公积金法》的立法步伐。在法律上明确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和个人产权的属性,在管理和投资方面设计合理的制度模式,避免相关部门在这笔巨额资金的使用上跑偏了调。(作者 马光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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