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土地“闲置费”政策执行效果——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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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高土地“闲置费”政策执行效果
2009年09月30日 10:10 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日前,国务院发布了一则《关于集约用地的通知》,针对开发商首次明确规定了相对严格的“闲置”费用标准。专家预计,这一方面会削弱开发商拿地的冲动,同时还会促使开发商加快建设进度。(9月29日《重庆晚报》)

  笔者注意到:征收土地“闲置费”并非“新政”,早在2008年1月,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要求对闲置用地征收20%闲置税、对闲置房地产用地征收“增值地价”,也许是由于此项政策出台不久房地产市场有所回落的原因,这一政策并未得到及时、严格、有效地贯彻执行。日前,国务院再次下发《关于集约用地的通知》,表明了在当前房地产市场已经回暖的情况下,政府将要动真格———加大此项政策的贯彻执行力度。

  一项政策出台之后产生的效果如何,关键在于贯彻执行力度有多大。有些政策往往是“举得重落得轻”,或因某种意想不到的变化和冲击而搁浅,或因政策本身制定得不严密、不具体在执行中缺乏可操作性而打折扣。此次国务院再次发文征收土地“闲置费”,能否对房地产开发商拿地冲动、囤地行为起到抑制作用,关键也在于对其执行力度有多大。

  首先,有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房地产开发商为了规避土地“闲置费”,在闲置的土地上先动土奠基再闲置在那儿,制造一种土地未闲置的假象,过几年再在地上建房,建房后如果房产市场继续看涨再捂盘惜售几年。这不是与当前出现的土地闲置有异曲同工之妙吗?因此,各地在贯彻执行土地“闲置费”政策的过程中,应该将上述行为视同囤地,照样对其征收土地“闲置费”。

  其次,在这一政策的刺激下,房地产开发商拿地的冲动、囤地的行为固然会因政策导向而收敛,其利润空间也会有所缩减,但是一向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开发商,会不会将征收土地“闲置费”的费用计入到建房成本之中?这么一来,土地“闲置费”政策对于开发商来说也就无关痛痒了,对抑制其拿地冲动、囤地行为的作用就会大打折扣。因而在此项政策贯彻执行的具体操作过程中,应该是不允许房地产开发商将其缴纳的土地“闲置费”计入建房成本的。也只有这样才能对其拿地冲动、囤地行为产生更为有效的抑制作用,同时也不至于进一步推高房价、加剧民生痛感。 (黄栀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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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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