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囤地功夫须在“重申”外——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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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击囤地功夫须在“重申”外
2009年09月30日 10:59 来源:潇湘晨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9月26日,国务院发布了一则《关于集约用地的通知》,针对开发商首次明确规定了相对严格的“闲置”费用标准,并指出将会很快对“闲置”土地征收增值地价。(9月29日《重庆晚报》)

  发布通知自然不假,“首次明确”却是媒体臆断。看看这则通知的要点:对于土地闲置满两年的,将依法无偿收回或者重新安排使用;对于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开发商需按土地价款的20%交纳闲置费。时间上溯到一年半以前,国务院同样发出过一个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其中关于土地闲置的处理办法与上述几行文字基本上一模一样。再往前推,上面的表述亦可见诸2007年国土资源部应对囤地四条办法、1999年《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甚至更早之前的《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

  对闲置土地征收闲置费或者将其收回,早已不是什么“首次明确”,而实实在在只是一种政策法规的重申而已。就政策法规而言,到底是“首次”还是“重申”当然有着非常重要的区别。如果是首次明确,条文本身便具有期待的价值,因为一切尚没有定论。若是政策条文的重申,人们早已知晓条文的内容是什么,更关心此前的条文为何没有见效,今天又为什么要进行重申。国务院此番通知的剑锋,自然是指向“囤地”行为而来。就政策法规的稳定性而言,“重申”相关处罚条款并无不妥,甚至可以说理应如此。但就打击“囤地”行为本身而言,却显然不是一重申就能见效的事情。

  房价为什么上涨到超过民众的承受能力?其中的一种答案是说,土地是高度稀缺的资源,土地供应的不足自然会不断拉高房价。与此说相互映照的,似乎是各地“地王”频出、房价应声见涨的热闹景象。土地供应方颇感委屈,因为按照他们的说法,他们其实是在努力加大土地的供应量。那么,增加的地块都到哪里去了?据来自国土资源部门的数据,从2006年到2008年,全国至少有3.3亿平方米已购置土地尚未被开发,市场存量一直未被消化。以广州为例,2007年该市批出的27块区域地王,就有24块尚未开工或者未售。(9月17日《新民周刊》)答案很简单,有一部分土地并没有用来及时开发成房屋,而是被一些开发商刻意囤积和雪藏了。

  开发商囤地的动力来源,一方面在于他们并没有真正将土地作为生产资料,而是将其作为投资品。在他们看来,土地本身即可增值。既然如此,又何必要操心费力把面粉做成面包来卖呢,倒卖面粉岂不是更轻松、更赚钱的营生?另一方面,高价拿地之后“面粉贵于面包”的现实,使开发商即便要做房子卖,也要等到地价房价上涨到“合理区间”之后,才肯着手去开发。无论哪种心思,都是在指望推动地价和房价的上涨。问题是,土地并非一般商品,它与安居乐业的民生利益直接相关,法律不会答应土地成为一种炒作品。处罚闲置土地的标准“早已有之”,其实也正说明了这个道理。

  但是,“早已有之”的处罚标准并没有遏制住开发商的囤地冲动。这其中的缘由,不是相关标准不够明确,也不是处罚的尺度不够严厉,最关键的问题是一次次的重申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人们惯见的是出尽风头的地王诞生,但是因为土地闲置而受到严厉处罚的例子却少之又少。地方政府一手出让土地,一手行使着处罚权,前者可以带来财政收益,而后者却会产生明显的利益冲突,因此一些地方政府的倾向性不言而喻。打击囤地行为,在重申规则之外,尤其需要加大政策法律的执行力度,加大对执法主体的监管力度。 (本报评论员 周东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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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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