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层以上的高层住宅,业主须按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六层以下的多层住宅按100元/平方米交存首期住宅维修专项资金。昨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社会公布了《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反馈至:BJWYGL@126.com,征集意见截止日期为2009年9月9日。
- 交存 不再按房屋总价收费
根据《办法》,本市经济适用房、限价房、集资建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依照本办法中商品住宅的有关规定执行。房改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依照本办法中售后公有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据介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办法》的相关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根据此前本市依据实施的《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购房者应按购房款的2%向相关管理部门交纳维修基金。此次《办法》规定,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根据本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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