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一男子"偷梁换柱"房产证 换来六年牢狱生涯——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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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一男子"偷梁换柱"房产证 换来六年牢狱生涯
2009年10月12日 18:1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宁波10月12日电(记者 何蒋勇 通讯员 汪美芬 冯建)浙江省奉化市一男子伪造房产证从买房者处偷梁换柱,得来真房产证,而后又以此作“抵押”,诈骗另一受害人近14万元“借款”。近日,奉化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一万。

  36岁的周某系奉化人,没有固定职业。几年前,因享受优惠政策,以“大龄青年”的名义低价分得奉化市某街道大龄青年安置房一套。然而出于各种原因,2007年1月31日,周某将该房屋以23万余元的价格转让给了俞某。由于该房屋属于大龄青年安置房,其房产证和土地证上均载明了在五年内不得转让,因此将周某的房产证、土地证交由俞某保管。

  同年4、5月份,周某谎称小孩读书报名需要,要求从俞某处复印房子的房产证、土地证,俞某答应了。然而,周某事后根据复印件,从别人那里伪造了该房子的房产证、土地证各1本。

  2008年7月初,周某再次以抄写该房子房产证、土地证的内容为名,利用俞某家开小店人来人往、容易分散注意力的有利条件,乘其不备,以事先准备好的假房产证、土地证换取了真房产证、土地证。

  2008年7月31日,周某找到丁某,说自己有事想借点钱,并愿意将“自己拥有”的那套安置房作为抵押,丁某同意了。就这样,周某通过偷梁换柱得来的真房产证,如愿以借款的形式从丁某那里骗取了人民币近14万元。

  同年12月初,已在房子里住了快两年的俞某被电话告知,自己所住的房子已经被抵押了。看着对方手中的房屋抵押他项权证和自己保管了近两年的房产证、土地证,一头雾水的俞某一边向房管所查证,一边由鉴定部门对自己手中的两证申请鉴定,最后不得不接受自己手中拿着“赝品”的事实,于是他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

  今年3月25日,周某被警方抓获,次日被奉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因涉嫌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罪于同年4月8日被依法逮捕。近日,奉化法院依法对周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一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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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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