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物业管理办法征意见 业主大会有望成为法人——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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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物业管理办法征意见 业主大会有望成为法人
2009年11月19日 08:27 来源:京华时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昨天,《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征求市民意见,市民可登录北京市政府法制办网站发表意见。《草案》提出,具备条件的业主大会可以试行法人登记,这意味着除业主专有房屋可以进行登记外,类似车库、会所等全体业主共有财产也可以进行登记,这一突破在全国尚属首次。

  《草案》突破性地确立了业主大会的法律地位,提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具备条件的业主大会可以试行法人登记,经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活动。”

  为规范业主大会这一级法人组织,《草案》规定,业主以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草案》明确了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指导协助其成立业主大会。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服务成本 政府将定期公布

  《草案》针对目前物业服务中存在的一些争议问题进行了法律约束。如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发布物业服务成本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应将“菜单式”服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物业服务的各项资金的收支建立台账,每年至少公示一次并接受业主核查。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未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已经事实接受物业服务的,业主应当履行相关义务。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服务标准和技术规范。

  业主共同决定不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事实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提供物业服务。这一点强调了业主共同的决定权,而不是不顾现实仅维护少数业主的权利。

  新物业强行接管 可被罚三万元

  《草案》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等事由拒绝交接。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的,将被记入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系统,并可处三万元罚款。此外,原物业服务企业未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前,新物业服务企业强行接管的,由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系统,并可处三万元罚款。

  -解读

  业主共同财产可以进行登记

  [规定] 具备条件的业主大会可以试行法人登记,经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活动。

  [解读] “业主大会终于‘成人’了!”著名维权专家舒可心激动地说,10年的维权道路因为这一条款的确立可以画上句号了。舒可心认为只有业主大会的法律地位被确认成为可能,全体业主依法行使权利才成为可能。

  舒可心举例说,大家都知道业主共有的车库和其他共有部位、设备设施属于全体业主,但业主大会这个业主的组织没有法人地位时,这些财产都无法实现权属登记,那么这些财产的所有权一直牢牢掌握在开发商手里。“开发商是法人单位,他们就是想尽办法把属于业主共有财产的收益据为己有,甚至转卖掉。”

  再比如小区内的广告牌,根据物权法小区内的广告收益属业主共同所有,但因为业主大会没有成为法人,所以这笔收益也无法归属在这个组织的名下,一直被物业公司堂而皇之地据为己有。即便归了业委会,业委会几个人就成了那些钱的决定者,这实际上是业委会涉嫌侵犯全体业主利益的行为。再比如很多小区的会所、热力站、水电气暖的机房和设备设施等这些本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都将真正回归到业主们手中,依法登记在业主大会名下。

  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社区服务工作委员会副总干事兼业主物业部主任张大宪表示,过去,单个业主不能就地下车库漏水、绿化不足等公共区域的服务问题起诉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如果大家不满,只能通过召开业主大会表决,再委托业主代表进行起诉。这个过程冗长、繁杂,给业主维权带来很多困难。一旦业主大会拥有了法人资格,就可以以该身份与开发商、物业公司协商甚至对簿公堂,既简化了过程,也增强了业主的主人翁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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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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