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个人非住房出租计税方式再细化——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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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个人非住房出租计税方式再细化
2009年03月20日 15:43 来源:北京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记者今天上午从北京市政府办公厅了解到,针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下发后出现的问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个人非住房出租计税方式再次进行细化。

  按照今天下发的通知规定,个人非住房出租月租金收入在营业税起征点(含)以上的,按照12%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各项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人(以下简称“征收人”)在按照规定期限解缴上述税费时,应按营业税科目(服务业租赁业子目)、房产税科目(个人出租房屋子目)和个人所得税科目(财产租赁所得子目)分税种向银行汇总解缴。12%综合征收率的入库比例:个人所得税科目占1%,营业税科目占5%,房产税科目占6%,并向纳税人填开包括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和房产税的完税证明。

  而个人非住房出租月租金收入在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的,按照7%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各项税款,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征收人在按照规定期限解缴上述税款时,应按个人所得税科目和房产税科目分税种向银行汇总解缴。7%综合征收率的入库比例:个人所得税科目占1%,房产税科目占6%,并向纳税人填开包括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的完税证明。(记者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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